本报讯王元英、彭行锋报道:房产证被他人作为抵押办理了银行贷款,近四年时间自己不知道,最终通过法律确认抵押担保合同无效,要回了自己的房产证。近日,南康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彭某与南康市凤岗信用合作社于1999年1月24日订立的抵押担保合同无效,并限南康市凤岗信用合作社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返还房产证一本给原告何某。
1998年7月,彭某称自己能为原告何某办理银行贷款,取得何某与他人共有的房产证一本,并复印了何某的户口簿底册及身份证各一份。不久后,何某发现彭某并没有给自己办理银行贷款,经多方寻找彭某想要回该房产证未果。直到2002年7月10日,何某接到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后,才知道彭某已于1999年1月24日刻好自己的私章,以自己的名义伪造了一份委托书,并在自己不知情和没有到场签字的情况下,用自己与他人共有的房产证作抵押,与南康市凤岗信用合作社订立了借款合同,贷得款项15万元。
2004年9月6日,何某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南康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自己与南康市凤岗信用合作社之间的贷款抵押合同无效,返还自己的房产证,诉讼费用由彭某及凤岗信用合作社承担。但作为借款人的彭某一直在逃避债务不知去向,于是法院公告向其送达了有关法律文书。在庭审中,南康市凤岗信用合作社辩称,原告何某提供了房产证和户口本,应承担一定的过失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南康市凤岗信用合作社、彭某在订立抵押担保合同和办理有关抵押手续过程中,彭某在未征得房产证所有权人同意或授权代签的情况下,私制原告的委托书、私章,将何某与他人共有的房产证用于彭某与南康市凤岗信用合作社贷款抵押,两被告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其所订立的借款抵押合同无效。(编辑:卢舰,钟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