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本月起,四川省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人身损害的民事案件时,将参考省高院近日公布的全省2004年度有关统计数据,并计算、核定损害案件中误工费的赔偿金额。同时,交管部门在对造成人身损害的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调解时也可以此作为参考进行误工费的核算。
据悉,全省2004年度有关统计数据来源于省统计局,此举是为了正确适用去年5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此次公布的数据显示,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7709.9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2580.3元,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6371.1元,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2010.9元,2004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1406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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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35条规定:“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