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5月10日电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近日发出通知,要求做好2005年高等学校收费工作。通知全文如下:
为进一步做好2005年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工作,规范高等学校收费行为,坚决治理乱收费,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继续稳定高等学校收费标准,严格规范收费项目
2005年,高等学校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继续保持稳定,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提高或变相提高。高等学校收费一律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
二、改按学分制收费须按规定程序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学费标准不得高于按学年制收费的总额实行学分制后,学生完成学业所缴纳的学费总额不得高于实行学年制的学费总额;学生当年所交纳的学费可根据选取学分所需的费用收取。
三、严格规范热门专业收费各高等学校热门专业数量一律稳定在2004年的水平。
四、代收性、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原则,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高等学校向学生提供服务,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和强制收费,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五、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学校在招生简章中要注明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在校内要通过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方式,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投诉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
六、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收费资金管理
学校收费资金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专户或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七、加强监督检查,加大对乱收费的惩处力度
对在学校招生中巧立名目搞乱收费的,要坚决追究学校一把手的责任,出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
八、切实做好资助贫困家庭学生工作
高等学校每年必须从学费收入中提取10%的经费,专款专用,通过各种方式资助贫困家庭学生。
(相关报道见第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