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迅雷
我国第一部关于人民陪审员的单行法律——《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于今年5月1日实施;五一长假过后,各地的人民陪审员于8日开始第一天上岗审案,从新闻看,大抵波澜不惊。而有一条来自浙江的新闻,却引起了争议。在浙江义乌,打工妹姚明花,成为当地的人民陪审员;姚来自江西,两年前当选为义乌人大代表(见5月8日《都市快报》)。有论者对此提出:陪审员的身份并不重要,“如果在任命陪审员时过于看重身份特征,如果陪审员在审判过程中不能淡忘自己的身份,偏重于维护某一群体的利益,将不利于司法公正”(见5月9日《都市快报》)。
论者担心这位打工妹因“身份偏重”导致“公正失衡”,着实是多此一举。陪审员的身份,恰恰是非常重要的。在全国2.7万名人民陪审员中,有一位“打工妹”,是非常可宝贵的。这是因为:“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初衷,就是要平民化、百姓化,这样才符合“人民陪审员”的名称与实质。从此前一些地方的报道看,各地首批遴选出来的人民陪审员,恰恰是“精英化”人士太多了,而工人兄弟、农民姐妹太少了,往往是有博士学历的几位,有硕士学历的多少,再加一句“其余均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有的则是大学教授多少名、专家学者多少个,再加一句“懂得法律的人士有多少位”。这样的精英化和专业化,恰恰不符合“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初衷,因为那种近乎“准法官”的陪审员多了,无形中阻碍了让更多的普通阶层民众参与司法的民主进程。
人民陪审员姚明花的身份是打工妹,并不意味着她恰好在某起事关打工者的案件中就偏袒打工者,论者所说的“如果每个人都要维护自己群体的利益而偏离法律准绳,那么多个不公正相加绝不可能得出公正的结果”,这里的“如果”也仅仅是假设而已——而且推广开来看,每位人民陪审员都是有自己的身份的,是否教授陪审员在事关教授的案件中就偏袒教授,博士陪审员在事关博士的案件中就偏袒博士,自由职业者陪审员在事关自由职业者的案件中就偏袒自由职业者甚至无业者?何况,现在作为陪审员的打工妹姚明花也仅仅只有一个。
可能论者受到了几年前美国著名的“世纪审判”辛普森涉嫌杀妻案的影响。大陪审团最终认定辛普森无罪,尽管当时相当多公众都认为他有罪,而且后来民事审判中基于同样的证据,他也被判决支付天价赔偿。人们往往将其中重要的原因归结为:这位橄榄球大明星辛普森是黑人,而12位陪审员中有9位是黑人,是“身份保护”在起作用,因为黑人特别抱团,自然会偏向这位黑人球星。但是,这个说法不能完全令人信服,因为辛普森案的12名陪审员中,虽然有9名是黑人,其中却有8位是女性(另外3位白人中也有两位是女性)。当时就有学者认为,这一构成对辛普森特别不利,因为最让黑人女性来气的黑人爷们儿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动不动就对老婆拳脚相加的粗汉,一种是出名暴富后立马就娶一白妞当老婆的烧包;而辛普森恰好把这两种坏样儿全占了。辛普森案后,几位黑人女性陪审员一再表示,她们并未因被告是黑人而影响裁决,或对被告产生任何个人好感。要知道,美国法律的一个精魂是“疑罪从无”,辛普森被陪审团认定无罪背后最根本的实质就是这个,因为证据有疑。我们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只要人民陪审员姚明花自身具有良好的素质,公正使用自己手中的审判权力,就不可能在审案时出现“偏袒打工者”的情形。
现在我们回头看一看《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四条对“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具备条件的规定:(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年满二十三周岁;(三)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四)身体健康。在这4个必备条件之外,另起一行有个补充式的规定是“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显然,“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不是必要条件,而打工妹姚明花只有高中文化,在众多人民陪审员是博士硕士的情况下,显得尤为宝贵。从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的条件是如此“简单”看,不分性别、无论职业,不偏爱教育程度、不注重社会地位,尽可能吸纳社会各阶层参与,这才切合司法改革的根本目的,这才符合司法公正的终极目标,这才有利司法民主的实质推进。而在国外,普普通通的老百姓当陪审员的多了去了。让陪审员不成为法庭上的“花瓶”,不再是人云亦云的“陪衬员”,除了法律制度的规定之外,身份是“小老百姓”的更多一点也非常重要,因为他们没有教授学者的“身份”纠缠,更能为主持正义、实现公正而“无所顾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