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颁布
记者唐福勇5月11日北京报道从6月1日起,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将正式实施。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符合条件的均可进行金融债券发行。
对于管理办法内容的变动,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今天在答记者问时表示,目前一级市场的主要规章有两个:1998年颁布的《政策性银行发行金融债券暂行管理规定》和2004年与银监会共同颁布的《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前者仅针对政策性金融债券发行,后者专门针对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涵盖品种单一。如继续按照不同债券品种分别制订发行管理办法,容易形成规章相互重叠或分割,不利于市场法规体系建设的系统性、完整性和前瞻性。因而此次《管理办法》的制订出台实施将进一步规范银行间市场一级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的统一规章制度,保证市场监管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金融债券和商业银行次级债券有所区别。金融债券是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这些金融机构法人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商业银行次级债券是指商业银行发行的、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商业银行其他负债之后、先于商业银行股权资本的债券,商业银行次级债券是金融债券的一种。
相对于商业银行次级债券而言,金融债券的发行人不限于商业银行,而是包括所有金融机构,其所募资金用途也较为广泛,而不仅限于补充附属资本。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等存款类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期限结构错配现象非常严重,金融机构缺乏主动负债工具,资产负债管理能力普遍较弱,这在相当程度上制约了金融机构的经营主动性和风险承担能力。虽然发行次级债券为商业银行补充附属资本提供了一条途径,但难以作为经常性大规模融资渠道。从国际经验来看,发行金融债券可以作为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能有效解决资产负债期限结构错配问题,同时还可以成为主动负债工具,改变我国商业银行存款占绝对比重的被动负债局面,化解金融风险。
据了解,办法实施后,通过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企业集团的资金需求,起到增加直接融资比重、优化金融资产结构的作用。
《管理办法》规定了部分金融机构的发债条件。考虑到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普遍不高,治理机制改革等正在进行中,其发债条件主要选取了核心资本充足率指标,同时对公司治理机制、盈利能力和贷款损失计提等提出了原则性要求;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由于个体差异较大,发债条件主要选取了资本充足率指标,并对公司治理机制和资产负债比例提出了原则性要求。
《管理办法》还对金融债券发行的信用评级作出了多项规定。对于《管理办法》没有制定强制担保条款的问题,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表示,这是因为强制担保制度实际上会抹杀不同发行人之间的信用风险差异,扭曲担保机制信用增级的作用。而交由发行人自主选择。这不仅意味着允许具有不同信用风险级别的债券品种在市场出现,而且为债券品种创新和债券市场发展留出了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