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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通讯员武春华)小张11岁时,母亲与他人结婚,14年后离婚。当初的继父王某如今年老体衰,要求原继子赡养,却遭拒绝。近日,青浦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小张应赡养原“继父”。
小张今年30岁,11岁那年父亲病逝,同年母亲与王某结婚。王不能生育,视小张如己出。但小张的爷爷不肯让孙子跟外姓人家生活。于是,小张大部分时间跟爷爷生活,但吃穿用大都由母亲负担。
小张结婚生子后,继父和母亲关系恶化,最终离婚。转眼几年过去,继父年近六十,想起当初自己曾抚养过小张,于是提出让他负担一些生活费和医疗费。小张态度明确:母亲已跟他离婚,自己从未和他生活过,不可能赡养他。
青浦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与小张母亲结婚后虽未与小张一起生活,但两人共同负担了小张的生活学习费用,可以认定构成抚养关系;抚养关系形成后不以小张的母亲与王某的婚姻关系为存在基础,离婚不能意味着抚养关系当然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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