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克军
南京市政府日前出台的《2005年廉政工作意见》中首次明确规定,干部婚姻变化情况要向组织报告。根据规定,干部在向组织报告婚姻变化时还不能口头打一声招呼就作罢,必须是书面报告,对自己婚姻变化的基本理由、基本情况要说清楚。如果婚姻变化是干部因包“小蜜”等情况引起的,组织上将视具体情况予以干预(5月12日《现代快报》)。
首先应该肯定,南京市政府的初衷是好的,他们希望群众的干部不仅具备扎实的工作能力,还要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但问题时,政府能否通过权力来干预干部的个人婚姻?权力干预能否打开“婚姻之锁”?我想,操作起来未必如想象中的那么简单,恐怕也很难达到预期的效果。
政府在出台一项政策之前,首先要考虑到该政策的可操作性,这应该是一个常识。让干部书面报告婚变情况,其操作性到底有多大呢?不妨来稍做分析:如果某位干部婚变真是由包“小蜜”或者婚外情而起,他们在书面报告的时候会主动向组织“说清楚”吗?如果他们能有这种觉悟的话,恐怕一开始就不会去包“小蜜”、搞婚外情,也就不可能会出现婚变。稍微翻看一下近年来“落马”的官员,栽在女人石榴裙下的似乎并不占少数,但直到案发后,又有几个人向组织汇报呢?如此看来,政府要求干部“自曝家丑”只能是一厢情愿罢了。
退一步讲,即便真有个别干部主动将婚变的具体情况书面报告得很清楚,政府又能拿什么去干预呢?通过权力干预让二者破镜重圆还是游说双方各奔东西?作为一任政府,在某位干部既成事实的婚变面前,总不至于去当一个家庭“和事佬”,让一个忠贞女子去和一个包着“小蜜”的干部破镜重圆吧?再说,政府想“和事”也未必就能和成啊,你能管得住干部,却未必能管住干部“心死”的妻子,即便政府通过一些特殊的手段帮干部留住了婚姻,但却未必能留住覆水难收的爱情,如此事后干预又有何用呢?
权力干预不是“婚姻之锁”的万能钥匙,这一点,南京市政府应该明白。是工作上的问题,理当由政府来管理;是婚姻上的纠纷,理应属于《婚姻法》的范畴。不肆意放大行政权力,这才是法制社会的应有之意。当然,这并不是说,政府就不应该干预干部的生活,而只是采取何种干预方式的问题。譬如那些因包“小蜜”引发婚变的干部,其婚变的根源在于这些干部对爱情的背叛,这是一种精神和思想层面的背叛。心病还需心药医,要想避免类似情况出现,仅靠政府的事后权力干预未免就有些太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