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职工工作途中受伤,到底算不算工伤?2005年3月31日,蓬溪县人民政府法制办依法对一起行政案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责令被申请人(蓬溪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人付某某的工伤性质认定申请的书面答复,并告之理由。
经查:2004年1月19日,申请人付某某,现年51岁,系赤城镇畜牧站职工,事业编制。一次为农户治疗耕牛后在返回工作单位途中不幸摔伤,同日由申请人所在单位送至蓬溪县中医院治疗,于2004年2月12日出院,临床诊断为:1、右股骨颈骨折;2、右下肢人工髋关节置换术后。出院后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书面申请要求进行工伤性质认定,被申请人均未作出书面答复。2005年1月4日,申请人向蓬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由于申请人在复议期间正与用人单位协商处理,县人民政府决定延长复议期限1个月,由于申请人与用人单位未能协商成功,县人民政府认为,被申请人作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受理工伤性质认定申请是其法定职责。为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作出了上述行政复议。
2005年4月20日,遂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申请人付某某发出通知,受理了其工伤性质认定申请。
(吴晓娅 陈中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