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主持:时报记者杨启蒙
焦点看台
吴华
最近一段时间来,经常有民办学校反映,当地税务部门要求民办学校缴纳企业所得税,声称是执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文件,令民办学校感到十分困惑和不安:因为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法律地位,但从来没有公办学校交纳企业所得税的做法。那么,缘何要对民办学校征收企业所得税?税务部门的行为有法律依据吗?
到现在,《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颁布实施近两年时间。但是,法律规定的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之间的平等待遇还没有落实,而许多地方已经纷纷开始向民办学校收税,使《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受到严重挑战。根据笔者的了解,税收问题目前已成为各地影响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重要政策因素,各地税务部门对此认识并不一致,做法也大相径庭。例如,有些地方收,有些地方不收;有些地方多收,有些地方少收;有些地方只收所得税,有些地方还要收营业税等等,令许多民办学校无法适从。
目前一些地方的区、县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65号)要求民办学校(中小学、幼儿园等)缴纳企业所得税。笔者认为,此举是没有正确理解相关规定所致。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39号)文件中规定:“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第一条第一款)“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第一条第四款)“对学校经批准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收费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学校取得的财政拨款,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一条第十款)而在《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章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更有明确规定:“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因此,地方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65号)要求民办学校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行为,理由是不充分的。
对于上述分析,税务部门有关人士认为,对公办学校不收税是因为其收入已经“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民办学校收入没有“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因此并不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39号)文件的规定,所以“向民办学校收税是合理的”。
笔者不知道这是否代表了税务部门的官方意见,但这种认识显然犯了两个错误:第一,减免税是产业扶持政策,其目的在于扶持先导产业、战略产业、幼稚产业的发展,或者是为了扩大税基的需要,而不是根据资金管理方式;第二,在《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并没有明确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为先决条件。由于民办学校并没有获得财政性资金,要求他们将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既于法无据,也于情理不合,更不能以此作为不给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税收优惠政策的理由。
其实,即使不用上述复杂的分析和推理。试请设想一下,如果现在的民办学校全部都由政府来举办,那么,由此增加的公共财政支出决不是税务部门通过向民办学校收税所能解决的。
因此,笔者强烈呼吁,全社会都应该充分肯定民办教育的巨大贡献,共同维护来之不易的民办教育发展局面。对于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明确规定不向他们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对于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只就取得合理回报部分征收个人所得税,维护当地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局面。政府有关部门也应该本着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宗旨,认真贯彻和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防止由于地方税收政策失误导致当地民办教育出现整体走弱的巨大风险,防止出现由于民办教育整体走弱对政府公共财政造成的巨大压力。
(作者系浙江大学教育学院民办教育研究中心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