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近日再次开始施行带有强制性质的婚检制度。这是全国施行“自愿婚检制度”以来唯一也是第一个通过人大修改条例的方法重新实施强制婚检的省份。2003年10月1日经过修订后的《婚姻登记条例》取消了旧版法规中关于“强制婚检”的规定,这是把行政手段变为服务手段的尝试,理念是进步的,方向是人性化的,是以人为本施政理念的体现。
但接下来的婚检率大滑坡却让人始料未及。据报道,北京市2003年10月以前婚检率达99.29%,居全国第一。但新的《婚姻登记条例》施行以来,北京市自愿接受婚检人数大幅下降,2004年婚检率仅为5.03%。其它城市的状况也不容乐观。
婚姻是两个公民个体生命具有特殊意义的结合,是生命的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说,婚检完全属于公民的私权利范围,政府不宜干涉;但从另一重意义看,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每个公民又都担当着一定的社会义务和责任,不负责任的婚姻无可避免地会带来一定的社会负担,因此婚姻过程又必须要遵从某种社会理性的要求。
其实在1995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十二条就有规定:“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新《婚姻登记条例》出台后,明显与《母婴保健法》相抵触。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母婴保健法》效力高于《婚姻登记条例》。因此,黑龙江省的条例又恢复了《母婴保健法》规定的精神。
取消强制婚检需要与社会的文明程度和公民的自觉意识相匹配。由于我国医学科普的现状以及国人普遍存在的侥幸心理,过分地相信“自愿婚检”,目前还不太现实。理想要建立在现实的基础上,否则就是不切实际的。在我国有些地方,尤其是农村,去医院看病还是很奢侈的事。如果没有强制婚检,一些疾病就失去了被及时发现的渠道。考虑到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从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的目标出发,恢复强制婚检势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