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近日开始施行。《条例》中明确规定:“没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的不予办理结婚登记”。据了解,黑龙江省是全国施行“自愿婚检制度以来”唯一的一个通过人大修改条例的方法重新实施强制婚检的省份(7月20日《生活报》)。
婚检“变脸”暴露“立法违法”
《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是地方性法规,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是行政法规。按照立法法的规定,行政法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作为下位法的地方性法规不能与行政法规相抵触。因此,地方条例规定强制婚检与《婚姻登记条例》实行自愿婚检相抵触,明显无效。进而,我们又看到,《婚姻登记条例》作为行政法规,其效力又低于作为法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母婴保健法》规定实行强制婚检,《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实行自愿婚检又与其相抵触。
围绕着是否应当实行强制婚检的问题,各个立法主体自行其是,丝毫没考虑到是否会与上位法相冲突,这样“立法违法”的现象不容忽视。因为依法治国的要义,不仅在于公民要守法,执法者要严格执法,也包括立法者要按照法治的精神来制定法律。杨涛
法规缺陷应当及时“补丁”
如今不少新婚夫妇的生育保健意识并不强,自愿婚检往往变成了不婚检。事实已经证明,取消强制性婚检后,各地生殖健康和遗传监控已经红灯频现,甚至到了触目惊心的地步。倘若我们还不能正视取消强制婚检所带来的种种弊端,及时采取“补丁”措施,那就是拿下一代人的健康来交学费。因此,黑龙江省重新实施强制婚检,并不是拿国家法律开玩笑,我认为是对未来人口素质的负责。
至于恢复强制性婚检后,诸如乱收费、程度复杂、不尊重个人隐私等问题是不是会卷土重来,不过是个简单的技术操作问题,完全可以通过规范婚检程序、改进服务设施和检测手段来实施。杨锦
不要误读“恢复强制婚检”
这次黑龙江恢复的强制婚检并不是以前的强制婚检,最好不要产生误读。
以前的婚检内容包括询问婚检者的家族史、个人史,有无不适合结婚的情况和近亲血缘,以及各种遗传病发生史;一般体格检查;生殖器官检查等。
黑龙江省今后进行婚检时,除艾滋病、梅毒、淋病、麻风四项必须检验外,其他各项仍然按照自愿原则,由新人自行进行选择。
这也就是说,与其说是恢复的是强制性的婚检,不如说是要进行“强制性婚前性病检查”来得更贴切。而尽管说查性病这一点似乎也不应该强制,但以目前我国性病和艾滋病的防治现状看,加强这方面的预防应该是利大于弊的。刘兵
婚检应当成为一项社会福利
笔者有个建议,让婚前检查成为人人都能享有的一项社会福利。一来,绝大多数人都要结婚,免费婚检作为一项福利,人人都享有平等接受免费婚检的权利和机会;二来,婚前医学检查不仅是结婚男女个人的事,也是有利于社会和国家的事,由国家或地方政府为婚检“埋单”,亦在情理之中。并且,婚前医学检查的实际成本并不高,国家或各级地方政府有能力将之作为一项社会福利,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让全体老百姓共享。晏庆盛
让“婚检关系后代健康”深入人心
强制婚检照顾的是未来的孩子,自愿婚检照顾的则是新人的权利。无论是追求目前的自由权利,还是为了后代健康,都是新人们的事情,政府不好插手。要提高婚检率,关键在于人们是否认识到婚检的重要性。政府如果下大力气让人们都知道婚检不强制并不意味着没有任何意义,婚检工作关系着后代的健康,那么,婚检率便会上升,无论强制还是自愿都不再重要。
笔者认为,婚检工作的本质关键不在拘泥于婚检这种形式,而是让婚检关系着后代健康的观念深入人心。贾锋昌(来源:广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