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草方(省公安厅):
登记势在必行
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电动自行车逐步成为市民出行的代步工具,已有取代自行车趋势。我省对电动自行车保有量未作过统计,但从道路通行的情况看,电动自行车呈逐步上升之势,且发展迅速。《条例》(草案)规定对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主要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
一是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电动自行车与普通自行车相比,具有速度快、安全性较差的特点,虽然《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其上路行驶的速度规定为每小时15公里,但超速现象比较普遍。由于没有实行牌证管理,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超速违法行为难以得到及时纠正。而电动自行车自身车轮接触地面面积小,刹车时稳定性差、惯性大,驾驶人自身安全也受影响。合肥市今年1至6月发生与电动自行车有关的交通事故达549起,死亡2人,受伤498人。在涉及电动自行车的交通事故中,由于无法对电动自行车采取扣留的强制措施,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如虚报姓名或拒不提供身份证明,则很难处理。一旦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逃逸,查找将十分困难,交通事故受害者的权益因此无法得到保障。
二是维护有序、安全、畅通的交通环境。电动自行车发展过快,势必对道路的畅通、生态环境等产生深刻影响。电动自行车管理的无序状态,掩盖了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不规范、电动自行车质量差、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交通违法现象普遍等诸多问题。对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制度,可以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对电动自行车实行管理,消除交通安全隐患,保证道路的有序、安全、畅通。另外,电动自行车实行牌证管理,对打击盗窃电动自行车犯罪,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也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支持方(朱中华等):
有利于交通安全
合肥大成出租车驾驶员朱中华、安徽隆盛装饰公司职员程孝辉说,电动自行车实行实名登记制度,有利于电动自行车管理,有效防止车辆被盗,同时也会使行车人更加小心行车。但对费用问题和骑车带人、打伞等现象要进行研究。
蚌埠市交警支队交警柴建淮说,电动自行车实行实名登记制度非常必要,从电动自行车发展现状看,仅蚌埠市就有一万多辆,通行秩序十分混乱,迫切需要加强管理。其次,使用电动自行车的人普遍交通安全意识淡薄,登记发牌是对人们进行一次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再次,电动自行车事故突出,纠纷不断,往往因无法查找到肇事车辆使伤者得不到救治,引发社会不安定因素。
合肥力成电动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肖军在表示赞同时,特别提出要对电动自行车的发展加以保护。
反对方(杜玉山等):
应加强源头管理
省人大常委会机关公务员杜玉山说,《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这就是说,大法已经把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确定权授予了省级人民政府。现在制定地方性法规,对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管理,显然与之不一致。
从能源紧张和环境污染来说,电动自行车是绿色能源交通工具,是广大群众很好的代步工具,应该大力提倡、鼓励和发展。电动自行车免于登记,既有利于促进电动自行车行业的发展,也方便广大群众。
从对电动自行车进行登记管理的社会效果来衡量,不应该对电动自行车进行登记管理。几年前对自行车进行登记管理,很多群众的反映是,全市百万辆自行车,公安机关一下就收了好几百万。从最终效果来说,自行车管理现在是不了了之。对电动自行车登记,最后的结果恐怕也是如此。
从道路交通安全的现实来看,对电动自行车进行登记管理不应该成为规范的焦点。现在对电动自行车进行登记管理成为规范的焦点,主要原因是部门利益在影响立法。登记必然涉及收费。如果从服务的角度出发,明确规定有关部门必须提供免费登记服务,恐怕有关部门在起草条例时,就不会提出电动自行车进行登记问题。
有的同志说,电动自行车登记好,不然公安部门破案以后都找不到失主。我认为这不应该成为理由。如果真正从广大群众的角度出发,这个问题总是很容易解决。一方面,对所有电动自行车都实行编码出厂;另一方面,公民购买后免费到公安部门进行编码电脑记录。只要采取这一简单的措施就解决了。这也能充分体现执法为民的理念。
阜阳市物价局公务员孔玉说,对电动自行车进行登记,会造成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省公路运输管理局教培科科长曹海燕说,要对电动自行车源头进行管理,以减少公民登记手续的繁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