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关永辉
本报讯《福建省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处理规定(草案)》昨日提交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草案对事业单位人事争议的举证原则作了具体规定,即涉及辞退工作人员等四种人事争议,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争议仲裁一般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在实践中,事业单位辞退工作人员,不同意工作人员辞职,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以及涉及减少聘用人员报酬、社会保险待遇等决定而引起的人事争议案件,有关证据材料往往掌握在事业单位一方,而其不愿意提供,同时工作人员一方又无法举证。为解决工作人员在上述人事争议案件中举证难的问题,《规定(草案)》规定,这些情况下由作出决定的事业单位负责举证。
《规定(草案)》规定,人事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双方可以协商、调解或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依法受理。
由于人事工作的特殊性,用人单位对其工作人员的辞退决定一旦执行,工作人员人事、工资关系难以恢复,这种情况下,工作人员如果胜诉,其合法权益依然无法得到保障。所以在立法调研中,部分委员和专家建议,草案还应增加一条规定,即人事争议仲裁、诉讼期间,当事人双方不得扩大争议,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单位不得对工作人员作出与争议有关的新的处理决定,单位已经对工作人员作出辞退决定的,暂缓向编制管理部门核减编制。
据介绍,对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的因辞职、辞退、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目前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调整。而我省是继重庆市之后,对事业单位人事争议问题进行立法的第二个省份。
失业女性领生育补助金有望地方立法
本报讯 昨日的大会还听取了关于《福建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省人大常委会财经会在立法调研后认为,应充分考虑国家机关工勤人员缺乏失业保障的实际,将国家机关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也纳入我省失业保险的参保范围。所以,《修正案(草案)》应增加“国家机关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参照本条例执行”。
省人大财经委还建议,《修正案(草案)》应增加规定:“女性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可领取其3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生育补助金。生育补助金在医疗补助中列支。”
《修正案(草案)》规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并且本单位已缴纳失业保险费,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其缴费年限,每满1年,支付一个月当地法定最低工资40%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补助期限最高不超过2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