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7月27日讯(记者常新喜实习生闫岩)停放了自行车后,寄车处不仅不给存车牌,而且还要求先把看车费交上,否则后果自负:省城不少寄车处都有这样的不成文规定。对此不少市民颇有意见:寄车不给存车牌,收钱不给发票,万一丢了车子,到哪儿去找证据?
今天上午,市民李先生骑着自行车到老东门小商品市场买点生活用品,但当他把自行车放到门口的看车处时,寄车处的工作人员让他先交上0.2元的看车费。当他把钱交上后,既没给他发票,也没给他存车牌。李先生虽然不大理解,但也没说什么。但当他购物出来时,却发现自行车不见了。他当即找来工作人员询问并索赔时,工作人员却让他提供证据证明曾经在这里停放了自行车。
李先生很是生气,因为当初存车子的时候,既没给他发票,也没给他存车牌。但寄车处的工作人员却表示,李先生不能证明自己曾经在这里存过自行车,因此他们对此事概不负责。正在双方争执时,李先生却意外发现,自己的自行车被挪到了门口的另一边。李先生取了车子后仍十分后怕,幸好找到了自行车,万一车子真的丢了,这不就是白丢了吗?
随后,记者骑着电动车来到省府前街、明湖路、泉城路和黑虎泉西路等部分看车处,发现正如李先生所反映的那样,部分寄车处确实只负责收费,既不给寄车者发票,也不给车牌,并且必须要先付了费用,否则就不给看车子。
在采访中,不少市民表示,寄车处收钱后既不给票据也不给存车牌,应该算是“霸王条款”,希望有关部门能下力气整治一下。对此,济南市物价局有关人员表示,根据有关规定,省城各停车场不但要明码标价,还必须要给票据。对于自行车和电动车存车点,作为凭证,一定要给寄车者存车牌,这样能有效避免双方之间的纠纷。济南市众高律师事务所的赵律师告诉记者,存车牌是寄车者和看车者双方共同的凭证,自行车一旦丢失,车主可凭存车凭证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