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问一:检察院禁令何以落空?
■疑问二:公安局为何要补偿20万元?
■疑问三:公安局补偿的20万元是哪里来的?
■疑问四:徐顺刚的亲戚何以筹资26.8万元?
本报榆林讯(记者 陈川 邓小卫)昨日本报报道了两在押疑犯猝死神木县公安局,因公安局在榆林市检察院调查期间,擅自同其中一死者徐顺刚家属达成“私了”协议,并火化尸体,公安局刑警队队长被刑拘,局长被立案侦查的消息后,引起读者强烈反响,并纷纷打来电话,提出了对该案的诸多质疑。
未尸检先火化是否有“猫腻”
读者质疑:既然事发后榆林市检察院已经三令五申要求神木县公安局,在检察院对此案件调查过程中,坚决不得擅自火化死者尸体,待检察院查清事实后,才能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而神木县公安局为什么依然同家属“私了”?事件的背后是不是还有“猫腻”?
记者调查:6月28日凌晨,36岁的徐顺刚因涉嫌持枪抢劫被神木县公安局刑警队抓获,当日上午,在审讯期间的徐顺刚突然死亡,当日其家属发现徐顺刚的脚腕、小腿、大腿到肚子和后背都有明显的红色伤痕,两个鼻孔出血,怀疑徐顺刚生前曾遭毒打。死者家属曾告诉记者,他们甚至怀疑徐的尸体被故意暴晒。
此前,神木县公安局局长杨忠林表示,不存在对徐顺刚的毒打,但由于徐顺刚是涉嫌持枪抢劫案的重大嫌疑人,警方抓捕时怀疑其身上有枪,所以不排除一些身体上的正常摩擦。
由于公安局同死者家属已经达成协议,徐的尸体并未尸检就被火化,所以其死因已经很难查证。记者还从神木县公安局了解到,匆匆达成协议,公安局称是应家属的强烈要求才为之的。
徐顺刚是否属正常死亡
读者质疑:由于神木县公安局一直表示死者并不是遭毒打致死的,如果徐顺刚在审讯期间是正常死亡,那么公安局并不承担责任,为什么公安局要支付高达20万元的补偿?
记者调查:在神木县公安局“六六”抢劫案专案组同死者徐顺刚家属签订的补偿协议中,记者看到,神木县公安局“六六”抢劫案专案组认为“徐顺刚死亡后,给家属生活带来一定困难”,这才出于人道主义给予20万元的补偿。
昨日,记者了解到,对于这20万元,公安局坚持认为这是由于死者家庭经济困难、儿女尚幼而给予的“人道主义的补偿”。
公安局赔的20万是县上出的
读者质疑:既然双方均不愿过多谈及徐顺刚的死因,公安局也愿意进行“人道主义的补偿”,那么这20万元巨款,到底是从哪里来,是公安局自己出,还是由县财政出?
记者调查:神木县公安局局长杨忠林告诉记者,这20万元是通过县政府从财政上支付的。他称,事件发生后,县上领导非常重视,对死者家属也非常同情,在得知双方欲达成协议时,同意向对方支付20万元的补偿款。杨忠林表示,这20万元并不是公安局自己出的,而是按照县上要求支付的。随后,记者从神木县政府证实了神木县公安局的这一说法。
徐的亲戚以何名义筹资
读者质疑:和徐顺刚家属签订的协议有2份,包括以神木县公安局“六六”抢劫案专案组名义同死者家属签订的一份补偿协议,另一份以甲方徐顺刚亲属刘光荣名义同乙方徐顺刚子女签订的捐赠协议。那么这个本应是徐顺刚亲属代表的人为什么会同其家属签订捐助协议?他何以在短短的几天内就从社会各界筹措到比公安局赔款还多出6.8万元的巨款,这些钱从何而来?在这起案件的事后处理过程中,刘光荣到底扮演的是一个什么样的角色?
记者调查:记者了解到,捐赠协议中称,徐顺刚在“六六”抢劫案审查过程中死亡后,由于子女年幼,给上学成家带来一定困难,鉴于甲乙双方是老乡、亲戚,甲方自愿向社会各界筹措资金,帮助乙方成家立业,由甲方从社会各界筹措资金26.8万元,交给乙方,“两厢情愿,不得反悔”。
记者调查发现,甲方刘光荣确实是徐顺刚的亲属,而在第一份补偿协议中,他也作为死者家属代表在协议上签字。
据一位律师分析,在民事调解实践中,赔偿方同死者家属的谈判经常会在赔偿数额上相差较大,而赔偿方对外赔偿额都有一定标准,许多情况下,这个标准并不能满足死者家属开出的条件。因此,赔偿方就会以社会捐助等名义向家属支付其要求的多余钱款,实际上,钱可能还是由公安局出,只不过多了一个名义而已。对此,神木县公安局长杨忠林依然表示,公安局只补偿了20万,其余的26.8万是社会捐赠,与公安局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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