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昨天,上海一家运输公司因一起交通事故,与南京宁马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对簿公堂,而被告宁马高速公司却声称,原告又告错了对象。
2002年8月13日,安徽农民李传洪驾驶豫P-22206农用车上了宁马高速公路G205线,被沪A84305大货车撞击尾部,造成车内的郑某死亡。事后郑的家属进行了索赔,江宁区法院判令李传洪和大货车所属的上海诺林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赔偿并互负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李传洪下落不明,上海诺林公司支付了赔偿款67040.83元。2004年3月,上海诺林公司曾以宁马高速公路收费的组织实施者南京市公路管理处和南京市交通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被告起诉,被玄武区法院驳回。原告后来经过调查,了解到宁马高速公路的经营管理者系南京宁马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遂于2005年3月31日将该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的车辆损失7.8万余元以及原告已经赔付给受害人亲属的损害赔偿金67040.83元。诺林公司认为,高速公路的经营管理者和收费站的法定义务就是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保证高速公路不让严禁驶入的农用车等车辆和行人进入。农用车豫P-22206能进入宁马高速,完全在于被告未采取任何措施限制,其行为违反了法定的义务。
被告当庭答辩认为其只是宁马高速公路的产权所有者,负责公路的技术状况,而宁马高速公路的技术状况完全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公司只能在收费站拦截禁入车辆,对于其他入口处则鞭长莫及,对于已上路的车辆不具有强制性管理权。农用车豫P-22206进入宁马高速公路显然没有通过收费站,它的进入应该是交管部门的责任,原告又告错人了。经过昨天的审理,法庭将对此案进行合议。(问秀芳 晓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