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草案中对农民工的失业补助费太少了,应当提高……”昨日上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审议由省政府提请审议的《福建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时,纷纷对草案中有关农民工失业补助费的条款提出建议。委员建议增农民工失业补助费
从《草案》的内容来看,涉及到农民工失业保险的条款“第二十四条”是“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并且本单位已缴纳失业保险费,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其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当地法定最低工资40%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补助期限最高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审议中,很多委员认为40%偏低,农民工作为弱势群体,更应得到法律保护。委员们纷纷建议,《草案》可规定,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可以作出缴纳或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选择,选择缴纳的,农民工失业补助费的标准应与其他失业人员一致;选择不缴纳的,至少得提到50%以上。委员认为经办机构应添“紧箍咒”
是否在《草案》中增加用人单位及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法律责任成为审议的另一个焦点。
因为从《草案》内容来看,《草案》没有明确有关用人单位及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没有依法办理时应付的法律责任。相当部分委员认为,目前,用人单位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工作作风上存在很多不尽如人意之处,应对其义务在法律责任中给予明确,使失业人员的权益能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