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个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的免税额是多少?
答:根据穗地税发[2005]161号《关于调整我市个人因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标准的通知》的规定:从2005年7月1日起(税款所属时期),广州市个人因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超过10万元的,免征个人所得税;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超过10万元的,只对超出部分按照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劳务报酬等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346号)第二点的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问:我单位对租来的房子进行装修,发生的装修费用可否在企业所得税前一次性扣除?
答:对纳税人在修理、装修过程中购买的属于构成固定资产实体的空调、电梯等资产,或者在原建筑物上增加面积或增加层数所发生的增值价值,如果承租期长于折旧年限,应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计算折旧在税前扣除;如果承租期短于折旧年限,按承租期限平均摊销并在税前扣除。
对发生的其他装饰费用,原则上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但符合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条件的,其支出应作递延费用处理,如果承租期长于5年的,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税前扣除;如果承租期短于5年的,在承租期内平均摊销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