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烟台讯 8月初,烟台市一家保险公司通过媒体透露,他们将推出一种“酒后驾车险”,投保者购买了这一险种后,在一定限额内,酒后驾车造成的损失可以由保险公司赔偿。这一消息在社会上一传开,就引发了社会各界的争议,有人支持有人反对。
8月5日,记者电话采访了这家保险公司的相关负责人。这位同志介绍说,据调查,酒后驾车的现象非常普遍,在短期内杜绝这一现象是不现实的。而且,酒后驾车发生事故后,往往驾车者无力赔偿,致使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他们打算推出这一险种,具体地说,就是投2000元保10万元。据调查,这一数额基本上能保障酒后驾车造成事故的受害者的权益。这位负责人认为,推出这一险种,并不是鼓励酒后驾车,正如汽车设计了安全带并不是鼓励撞车一样。
烟台一位姓王的律师认为,酒后驾车现象的多寡与是否有酒后驾车险没有必然联系。没有酒后驾车险,每天照样有大量贪杯者上路,酒后驾车是一种客观现象。其他机动车险种的存在,并没有纵容交通肇事行为,也没有造成交通肇事的增加。而且,酒后驾车险不是为了保护酒后驾车者利益,而是保护第三者利益。酒后驾车违反交通安全法,并不会因为有了该险种就能逃避制裁,两者并不矛盾。
和王律师一样持支持意见的人很多,反对的声音也不少。一位李律师认为,酒后驾车损害公共利益不能作为保险标的。他认为,合同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酒后驾车是众人皆知的违法行为,其产生的后果显然损害公共利益,不能成为保险标的。酒后驾车险的客户群应是可能或者肯定有酒后驾车史的人,对这一部分人来说,投了酒后驾车险,免除了酒后驾车者的民事赔偿责任,喝酒开车就会变得更加无所顾忌,等于变相纵容了酒后驾车行为。酒后驾车险的设立是对故意违反技术操作规范行为者的鼓励,是对违法行为者的纵容。如果酒后驾车险成立,那么故意伤害险是否也应该成立呢?
在采访中记者发现,法律界对“酒后驾车险”意见不一,但市民基本上持反对态度。驻烟台某高校的一位讲师表示,酒后驾车是交通安全法应严厉处罚的违法行为,后果严重的甚至构成刑事犯罪,为违法犯罪行为上保险是在冒险打擦边球;从道德角度讲,酒后不准驾车对司机来说是常识,公众对酒后驾车深恶痛绝,推出这样的险种实在有待商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