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新闻网乌鲁木齐8月11日消息要摒弃地方立法中存在的盲目追求数量而忽视质量的做法,避免大而全的立法形式。这是新疆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马建国在8月3日上午召开的新疆地方立法工作研讨会上指出的。
新疆人大及其常委会努力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制定了大量具有我区特色的地方性法规和单行条例。截至今年7月,新疆共制定地方性法规和法规性决议、决定324件,为新疆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马建国指出,当前,新疆的立法质量总体是好的,但也存在一些影响立法质量的因素。有的部门喜欢大而全的立法形式,认为“条例”、“实施办法”比较正规,“若干规定”不像法规,没有权威性,本来没有多少实质内容,也主张搞一个条例,因此难免要抄一些大法的内容。有的条文规定太原则,实际不好执行,忽视了法规的可操作性。
马建国指出,今后我们立法中要更好地坚持“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原则,坚持地方立法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突出地方特色,把握立法的必要性;要根据新疆实际,制定具有针对性、能够解决当地实际问题、“管用”的地方性法规;要民主立法,开门立法,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集中民智,反映民意,使立法更加科学民主。(据新疆日报)(编辑:岳关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