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劳动保障部门提醒欠费者及时接续关系、补缴费用,并对相关政策予以解答
凡中断养老保险缴费的人员,在今年9月30日前需及时办理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手续,并补缴所欠养老保险费。10月1日起,欠费者将被征收滞纳金,滞纳金标准为日万分之五。昨日,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了这项旨在规范养老保险征缴的“猛招”。
这是为了实现今年年初提出的沈阳养老保险扩面至160万人的目标。截止目前,沈阳今年新增加参保人数8.7万,新增参保企业7408户,全市已参保人数约139万人。
补缴手续怎么办
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实现再就业的人员,由新企业持与本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养老保险关系变动通知单,到所在地养老保险管理分中心办理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手续,再到所在区地税部门办理补缴养老保险手续。
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人员,持本人养老保险关系变动通知单、身份证复印件、一寸彩照一张,到户口所在地养老保险管理分中心办理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手续。
实行个体养老保险银行代扣缴费方式的中断缴费人员,持本人在工商银行开立的结算存折和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养老保险管理分中心办理接续缴费手续。
养老保险相关政策
特别提示: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参保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方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一是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二是本人从业期间按规定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三是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
凡中断缴费人员未按规定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或经证实从事有收入劳动期间未按规定持续缴费的,即使缴费年限已满15年也不能办理退休手续。
问:以前从来没有参加过工作,现在能否参加养老保险?
答:沈阳市下发文件规定,今年年底前,具有沈阳市城镇户口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女未满50周岁、男未满60周岁,从未参加过养老保险的人员,可按个体养老保险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但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允许补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时,缴费仍不足15年的,可继续缴费至15年,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后,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问: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一直没有续缴养老保险费,现在从事个体经营,是否可退休时一次性补缴?
答:从10月1日起,欠缴养老保险费的,除补缴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外,还要加收滞纳金,滞纳金标准为日万分之五。因而建议9月30日前将所欠缴的养老保险费补齐,可免征滞纳金。今后从业期间,需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
问:企业并轨人员,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处于不稳定就业状态,收入也不稳定,如何缴纳养老保险费?
答: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可按自由职业者办法缴纳养老保险费,即按上年市职工平均工资的18%缴纳。如果收入较低,但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已满15年的,可从今年起选择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养老保险费,但需要到户口所在区的养老保险中心办理缴费基数核定手续。选择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在计发退休待遇时,也相应降低基本养老金水平。
问:民营企业、个体经营户等用工既有沈阳本地人,也有外地人,比如酒店的服务员,业主是否也应为外地户籍员工缴纳养老保险费?
答:即使是个体工商户业主,也应按规定与其雇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城镇个体工商户的业主及雇员中属外埠人员或农业户口的,也应参加沈阳市基本养老保险。业主应为其从业人员按照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1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本人也要按缴费基数8%缴纳养老保险费,并记入个人账户。
问:服务性行业,职工流动性较大,养老保险费如何缴纳?
答:沈阳市城镇区域内,从事商、饮、服行业的私营企业及从业人员,也应参加养老保险。如从业人员因流动性大暂时不能履行个人缴费义务的,企业应以上年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雇用人数之积为缴费基数,缴纳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调剂金,待从业人员参保并缴费时再建立个人账户。
问:失业人员如何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答:失业人员持企业交给的停保单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等工作机构办理养老保险接续手续。
问:所在企业效益一直不好,职工也长期没有上班,养老保险已经很多年没缴纳,现在快到退休年龄,是否可个人交保险,如何办理?
答:可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按个体从业人员的办法补缴养老保险,到户口所在区养老保险管理分中心即可咨询并办理。
问:企业和企业职工缴费比例如何?
答: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比例为企业上月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20%,全部纳入社会统筹基金;企业职工个人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是上月个人工资收入的8%。
问:企业职工和个体从业人员分别采取何种方式缴费?
答:企业职工个人缴费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保险费由地税部门统一征缴。个体从业人员由本人直接到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等机构,办理银行代扣缴费手续。以个体工商户为单位统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由工商注册所在地对应的养老保险分中心实行属地征收,从业人员缴费由业主代扣代缴。
相关咨询电话
居民需咨询了解相关政策的,可与户口所在区养老保险管理中心联系,咨询电话如下:
沈阳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
82510065
和平分中心:22532957
沈河分中心:22734105
大东分中心:62433026
皇姑分中心:86264788
铁西分中心:25641007
东陵分中心:24232183
于洪分中心:25835454
苏家屯分中心:89821285
新城子分中心:89606075
浑南新区分中心:23910645
新民分中心:27624729
辽中分中心:87882788
法库分中心:87110472
康平分中心:87344044
记者 胡海林 首席记者 张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