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区别两组概念:见义勇为与履行职责,奖励与补偿,它们是不同的。对于孟军这一类见义勇为行为给予“重奖”,确切地说,首先应是补偿,然后才是奖励。补偿是弥补损失和代价,是应该得到的;奖励是给予荣誉或财物来鼓励,有提倡、引导的导向。奖励是象征性的,“意思意思”,可多可少;补偿是实质性的,确定的,必须“到位”。
对于见义勇为,第一个层次的问题首先应该是给予相应的补偿,然后才是奖励。这种定位有非常明确的政策意义和社会意义,也有充分的理论依据和现实依据。
第一,从社会分工的意义上看,维护社会治安是公安和司法机构等政府部门的责任,并不是公民的直接义务。从政府的角度看,政府不管养多少警察,也不可能保证“万无一失”。公民见义勇为,是对政府职责“缺失”的实时、现场“补救”,政府对此行为的补偿比供养更多的警察更“划算”。因此,政府应该责无旁贷地补偿公民见义勇为的付出,包括医疗费、误工损失,直至丧失了劳动能力、付出了生命以后,其家庭的生存出路和生活来源等。可能“单笔”补偿数额巨大,但总体看,投入产出比率更高。应该明确,补偿的给付主体是政府。当然也不排除捐赠基金等其他渠道,但这些只是补充和辅助。
第二,与警察等有法定职责的人比较,给予见义勇为者的补偿和奖励甚至可以更高一些。对于有法定职责的人,职责上也要求他们关键时刻必须挺身而出,否则就是失职。而公民出于高尚的道德或者说是道义上的动力,履行了应该由政府履行的公共责任。并且,警察、消防人员、军人等有法定职责的人,他们的待遇中本来已含有这种风险收益,比如工伤、抚恤金等福利待遇;表现得好可以获得“记功”、奖金等奖励。这些是由所在单位出的,且有明确的制度规定,必然能够得到。但公民见义勇为付出代价后去找谁?只有政府。政府必须比照有法定职责的人给予足够的补偿,以及更高的奖励。
第三,只有最基本的补偿到位,才能起到鼓励和号召的作用。当公民为见义勇为付出了生命的代价的时候,即使补偿再多的钱财物,对于他个人也没有任何意义,只是给其家庭提供了生活的经济支持,但也没有办法抵补其丧失亲人的痛苦。但客观上,在全社会普遍起到号召作用、起到震慑犯罪分子作用的必要基础,首先是足够的经济补偿。如果连基本的损失都得不到弥补,谁还会来做?
作者: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焦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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