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常委会近日通过的《重庆市鼓励公民见义勇为条例》中的规定。公民因见义勇为牺牲或致残而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将发给不低于20万元的奖金;荣获“见义勇为英雄”称号的,还可享受市级劳动模范待遇。(10月9日《北京娱乐信报》)
读罢此则新闻委实高兴,但另一则新闻又令笔者忧从心起,进而产生联想。
江苏籍民工许勇锋,和两名同事在提醒奥迪车主皮包被盗时,遭到歹徒同伙报复,身中7刀被送医院抢救。尽管有目击者证实许勇锋见义勇为,但警方还是认为目前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许勇锋是见义勇为,许勇锋无钱医伤陷入“尴尬”境地。(10月9日《东亚经贸新闻》)
其实,遭遇“尴尬”的义士何止许勇锋一人。昔日英雄韦兆安伤痛缠身穷困潦倒在医院跳楼身亡、为救英雄父亲胡茂东女儿跪地乞讨、勇斗持刀歹徒的鲍光蛇因无现金延误手术而死在手术室……
虽然各地都相应出台了关于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条例,设立见义勇为基金,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果。但由于基金是靠捐款取得的,缺乏制度和法律上的保障,不可能使每一位见义勇为者都能受益,而且这种奖励又不能构成每个见义勇为者的一项权利,见义勇为者能否获得奖励,自己并没有主张的权利,而是“有关部门”说了算。
目前,各地关于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的条例或规定“各自为政”,全国没有一部系统、通用和完整的针对见义勇为行为的相关法规,仅可参照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又不能涵盖从“从见义勇为到抚恤保障”的各个环节。其操作性和针对性还不足以达到鼓励和保障普通公民见义勇为的效果。
我们知道,国家、集体财产或人民生命及财产遭遇危险时,具有法定救助义务的警察等公务人员实施救助而伤亡,能享有国家给予的各种抚恤保障。普通群众见义勇为,不但意义是一样的,而且作为社会倡导的义举更应鼓励,其受益者也不仅仅是具体的救助对象,在某种程度上同样是政府和整个社会。
针对近来屡屡发生的袭警事件,有专家建议增设袭警罪。须知,在面对暴力犯罪的同等条件下,普通群众对比公安人员,更是弱势群体,能挺身而出,见义勇为,更难能可贵,更需要道义上的支持和法律上的保护。
同时,见义勇为行为的大量涌现,还能很大程度地减轻公安人员所面临的治安压力和人身威胁,良化社会风气,于民、于警、于抑恶,无不裨益,能达到一箭三雕的功效。有鉴于此,与其增设袭警罪,让警察“硬挺”,还不如发动群众“围魏救赵”,“围城打援”,不仅从道德的领域,还要从法律的领域,引导人民群众共同面对犯罪,使暴力犯罪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公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