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期羁押改变的命运之三:他们的索赔之路还有多长
本报记者 高利锋 文/图 发自邢台
如果说11年超期羁押给郭丰群等五人及其家人留下的是满身、满心的伤痛甚至生命的“意外”消逝,那么今天,他们正在准备提出的国家赔偿仍然面临种种无奈与尴尬。
因为目前为止,他们申请国家赔偿的程序还未能启动,因为赔偿义务机关一直没有对自身的违法行为进行确认。
申请国家赔偿受阻
“我们做了大量工作,但至今没能取得进展。”曾为郭丰群他们提供法律帮助的河北邢台正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张丽娟说。
据张律师介绍,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0条的规定,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本案中的内丘县人民检察院和内丘县公安局,首先应该承认对郭丰群、侯山林的逮捕和对刘小五之弟刘振江的刑事拘留、死亡是错误的。去年,他们事务所从信访部门听到这个案子后,特别派律师刘书法去提供法律帮助。
刘律师说,他去年曾随当事人找过内丘县公安局、内丘县检察院和邢台市公安局、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委员会,但没有得到任何明确的答复。
河北张舰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唐利斌和于党军也遇到了同样的问题。该事务所于2004年3月15日接受委托,他们两人被指派为郭丰群、侯山林、刘小五(死者刘振江之兄)等申请国家赔偿案提供法律援助。
2004年4月9日,唐利斌和于党军律师向内丘县检察院递交了郭丰群、侯山林要求确认申请书,同时用特快专递向内丘县公安局邮寄了刘小五要求确认申请书。随后,他们还与内丘县公安局法制科和内丘县检察院工作人员交涉,对方均表示不予确认。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0条的规定,“被要求的机关不予确认的,赔偿申请人有权申诉。”两位律师又代书了一份《关于被错补错押十一年获释后内丘县司法机关仍不确认错补错押的申诉状》,分别向邢台市公安局、邢台市人民检察院、邢台市市委、市政法委、省政法委、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等部门邮递反映。
但时至今日,事情仍然没有取得任何结果。“我们很无奈,为当事人的冤情得不到昭雪而倍感焦虑和不安。”张丽娟说。
《国家赔偿法》的怪圈
“国家赔偿案一旦进入程序,是很容易解决的。为什么有太多的国家赔偿案无法解决?因为很多时候根本就启动不了程序!”全国律协业务委员会委员、北大硕士、太平洋世纪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孙伏龙说。
因为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请求国家赔偿的当事人申请赔偿时,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这表明赔偿申请进入程序怪圈,即是否“违法”,要由实施侵害行为的行政、司法机关确认。“让自己承认自己错了的程序设置是极其荒谬的,其合理性与可行性必将大打折扣。”孙律师说。
孙律师认为,许多不予确认的理据,不要说是业内人士,连老百姓都觉得荒唐可笑。甚至有些赔偿义务机关根本不理睬申请确认人,拖延数月、数年都没有结果。而且,法律设定的申诉程序因为不具有可操作性,在现实中根本不能实现其立法目的。
据统计,截至2004年5月,我国各级法院以及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共依法受理、审理了国家赔偿案件15867件,其中有5442件案件作出赔偿决定。截至2004年11月,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共立案办理赔偿案件7823件,决定赔偿3167件,支付赔偿金5819.53万元。“很少有一部法律在颁布时受到众人瞩目,而在实施中却收效甚微。”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应松年曾直言剖析:“究其‘失效’原因,除了国家法治环境尚不完善,公民、法人及赔偿义务机关法治意识不高等原因外,《国家赔偿法》本身存在严重缺陷是直接原因。”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马怀德曾评价称,将司法机关对自身违法行为的确认,作为申请国家赔偿的前置程序,这“无异于与虎谋皮”。
“谁都不能成为自己的法官,赔偿义务机关也不能。”孙伏龙律师说,让侵害者先给受害者做结论的程序怪圈违反了程序正义原则,其结果导致很多当事人对申请国家赔偿畏之如虎,不能提、不愿提、不敢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