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上海10月22日电(刘丹、梁宗)上海老木匠秋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指责上海伍缘现代杂货有限公司开设的76家“伍缘馆”便利店擅自使用了“老木匠”的装潢设计作品。上海市二中院日前一审判决:对“老木匠”要求“伍缘”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诉请不予支持。
自2004年下半年以来,上海街头陆续开出一批主要销售均价5元商品的“伍缘馆”便利店。各家商店门面装潢如出一辙,红黄紫白4色相间,“5”“Y”“伍缘”等字样高居门楣之上。
2004年7月至11月间,“老木匠”承揽了被告伍缘现代杂货公司下属4家便利店的整体装潢业务。为了体现伍缘公司经营同一标价5元商品的经营理念,“老木匠”通过手绘、素描逐步完成“伍缘门面”美术作品,并在此基础上创作完成了“伍缘门头”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同年12月,“老木匠”将上述两作品向有关部门进行了著作权登记。伍缘公司在此后开设的76家“伍缘馆”便利店都使用了上述作品,
原告“老木匠”为此向上海市二中院起诉称:伍缘公司任意扩大了原告基于特定装潢关系而创作的作品特定使用范围,侵害了“老木匠”对上述作品享有的发表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展览权等合法权益。为此请求法院判令伍缘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75万元及支付有关费用1万余元。
被告伍缘公司却认为上述作品是本公司向“老木匠”提供的外观设计专利基础上形成的,著作权应当属于伍缘公司;退一步说即便上述作品的著作权属于“老木匠”,该作品也是基于装潢“伍缘馆”便利店的委托作品,伍缘公司有权在特定范围内使用;再说也只有部分“伍缘馆”便利店的门面装潢与上述作品相同,即使相同也不构成著作权法所称的复制。
上海市二中院认为:本案中,伍缘公司证明了上述作品中的设计元素,红黄紫白4种色彩,早在2003年即由专人设计完成并已使用于“伍缘”专柜门头,且在2004年6月已完成了与原告上述作品基本相同的设计,并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而“老木匠”既未证明本公司与伍缘公司之间存在委托设计关系,也不能证明“伍缘门面”“伍缘门头”中所有设计元素均是自己独立完成,对上述作品的设计思路、创作过程也不能作出令人信服的解释。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认定“老木匠”上述作品是在伍缘公司外观设计专利等资料的基础上简单加工完成的,“老木匠”主张自己是“伍缘门面”“伍缘门头”的著作权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