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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构建 未成年人法律体系(组图)

时间:2005年10月23日04:38  来源:北京青年报 热点排行】【推荐】【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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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构建 未成年人法律体系(组图)
  学生集体学习《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资料图片) 摄影/法援 马凯
如何构建 未成年人法律体系(组图) 
史立森

如何构建 未成年人法律体系(组图) 
尚秀云

如何构建 未成年人法律体系(组图) 
张丽红

如何构建 未成年人法律体系(组图) 
皮艺军

如何构建 未成年人法律体系(组图) 
鞠青

如何构建 未成年人法律体系(组图) 
谢安平

如何构建 未成年人法律体系(组图) 
李玫瑾

如何构建 未成年人法律体系(组图) 
佟丽华

  问题少年是问题父母的产物?未成年人权利如何保护?法学专家热议———

  议题一: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现状如何?

  主持人:未成年人问题始终是人们关注的焦点,尤其是涉嫌违法犯罪的,不仅因其具有社会危害性,更因为这一群体是我们祖国的未来,《法律援助条例》实施两年以来,从有关部门公布的统计资料表明,未成年人犯罪的情况不容乐观。各位都是研究未成年人问题的专家,请给我们介绍一下未成年人涉嫌违法犯罪的现状情况及特点。

  鞠青:从1997年起,未成年罪犯的数量逐年攀升,占全部刑事罪犯人数的比例越来越大。未成年人犯罪近些年来日益呈现出暴力化、团伙化的趋势,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类型集中为抢劫、强奸和盗窃,在押未成年犯中上述犯罪类型人数比例分别为64.4%、11.3%、10.5%,占全部犯罪类型的八成以上,明显高于其他人群。

  谢安平: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呈现8个特点:1.未成年人犯罪在全部刑事案件中所占比例在逐年上升;2.犯罪类型主要表现为财产型犯罪和暴力型犯罪,而且带有盲目性和模仿性,如盗窃、抢劫、抢夺、杀人、故意伤害;3.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形态表现为团伙犯罪;4.作案未成年人文化程度较低,初中、小学文化居多;5.女性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呈增长趋势;6.未成年人作案人员受成年作案人员的教唆、引诱甚至欺骗;7.从未成年作案人员违法经历来看,初犯、偶犯居多;8.在校生犯罪占据了相当比例,犯罪低龄化趋势日渐明显,初犯年龄越来越小。

  尚秀云:从海淀法院这几年的审判实践中看,未成年人犯罪形势除了在数量上呈上升趋势外,犯罪特点表现为年龄集中在十六七岁;文化程度普遍较低。初中及初中以下文化程度占80%。而外地来京未成年人初中及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占90%,在判处的未成年人中半数多为外来未成年打工人员;以侵犯财产罪突出;五是作案手段成人化。与其简单幼稚的犯罪动机极不协调,从国内外表现犯罪题材的文艺作品和影视剧中,学习了更多的作案方法,犯罪手段越来越呈现多样和狡猾的特点;另外,多为团伙作案。在少年犯罪中,95%为共同犯罪,反映未成年人结伙作案可以壮胆的特点,而且恶性程度加大。从一般盗窃、轻微伤害、寻衅滋事等,逐步发展为结伙抢劫、故意伤害、持刀杀人,甚至出现绑架杀人、持械抢劫、报复放火等严重犯罪。自1999年以来,抢劫罪已代替盗窃罪上升为第一位。

  主持人:常听人说青少年犯罪,从犯罪角度划分,青少年和未成年人这两种人群有什么不同?

  李玫瑾:一般将25岁以下的人员犯罪统称为“青少年犯罪”。但从严格意义上讲,“青少年犯罪”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属于不同层面的问题。因为,若从统计的角度观察:18至25岁的青年是犯罪率最高的人群;而14至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率次之。但是,若从预防的角度观察,居于犯罪率次位的“未成年人犯罪”却更值得关注!甚至,还有一部分14周岁以下、根本没能纳入犯罪统计的未成年人案件更值得关注、更有预防的意义!

  议题二:导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原因有哪些?

  主持人:是什么原因导致这些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呢,谁又该为此承担责任呢,仅仅是未成年人自身,还是有其他人?在未成年人犯罪的道路上,家长、学校和社会又该承担什么样的角色呢?

  鞠青:大部分未成年犯都经历了一个越轨行为逐渐形成与恶化的过程:他们生活的家庭往往存在各种问题,受之影响,逐渐形成不良个性和习惯;进入学校后,因为缺乏竞争力被逐渐边缘化,游离正常群体,结交社会上的不良朋友;他们逐渐脱离校园,闲散社会,惹是生非,最终锒铛入狱。犯罪少年是家庭、学校、社会问题的受害者,是成人社会问题的传递和体现。下一页>>

  我国潜在着相当数量的问题家庭。家庭收入低,生活贫困;父母自身素质差,教育方法不当;家庭动荡,结构破损;家庭亲情淡漠,甚至暴力虐待,等等。这些家庭对抚育孩子要么是力不从心,要么是漠不关心,而我国目前还没有干预和介入这样的问题家庭的制度,致使生活在这些家庭中的孩子,生存、发展等权益得不到保障和实现。

  我国当前的学校教育很难包容和帮助问题学生。在一些地区应试教育还发挥着指挥棒的作用,学校里后进生遭受歧视和疏远,品行偏差的学生更是被边缘化;在一些地区,特别是城市,学校招生班级规模过大,班主任教师更是无力顾及问题学生。

  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起健全的社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体系。问题少年走向社会后,基本上是家庭管不了、学校管不到、社会管不好,他们更多的是结交不良伙伴,游手好闲,惹是生非。

  我国还未形成恢复性的少年司法保护制度。由于受案标准高,大量少年触法案件被拒绝在司法管辖之外,造成及时干预和矫正的空缺,形成了“养肥了再打”的无奈事实;由于没有专门的诉讼程序和实体处理规定,罪错少年得不到司法分流等程序保护,也得不到恰当的安置和矫正;由于监禁机构的资源匮乏,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少年得不到必要的生活、教育保障,更加加剧了监禁机构的边缘化弊端,也因此导致出狱少年的再犯率居高不下。

  李玫瑾:我在长期的犯罪心理研究中发现:许多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更主要的原因在于他生活中周围的成年人身上,是他们身边的成年人造成的结果。

  大量的案例可以证明:许多残忍、冷漠、狠毒的犯罪人大多在其童年有过一个无助、缺乏亲情与关爱、生活坎坷的经历。一些父母对其子女生而不养,养而不教,他们只顾自己:做生意、打麻将、争吵、离异、婚外情、酗酒、粗暴、出走……

  我认为,对于未成年人、特别是不满14周岁的少年出现严重危害行为时,若因其不满14周岁而不能为此负刑事责任时,应当由其父母为其负部分法律责任,因为他们是监护人,是具有法律意义的有责者!同时,对于出现轻微行为问题的少年,应当判其父母去读“家长学校”,因为,只有改变他们的行为,才可能改变孩子的行为。现代社会中,许多社会角色都有“资格认定”问题,资格评估与认定可以决定一个职业的整体水平,同样,不称职的家长行为其结果不仅影响孩子本身,更重要的是,他们造就的问题少年可对社会构成巨大的威胁与破坏。

  议题三:如何构建未成年人法律体系与犯罪预防?

  主持人:怎样才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如何构建未成年人法律体系,保障他们的权益,减少犯罪率?

  皮艺军:少年权利,只是近二十年来才被国人谈论。在当今世界,少年,已经不再是附属于成人观念体系中的一个概念。这一概念象征着一个与成人社会相对应的群体独立存在着。成年人任意决定孩子们命运的家长制时代正在被一个公正平等的法治时代所取代。

  根据我国参与签署的全球性质的《儿童权利宣言》的内容,儿童拥有的权利应包括:“获保护权”、“利益最大化权利”、“利益优先权利”、“生命权”、“发展权”、“姓名权”、“国籍权”、“身份权”、“亲子团聚权”、“出入境权”、“建议权”、“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结社自由”、“隐私权”、“资讯权”、“受监护权”、“受照管权”、“健康权”、“受

  抚养权”、“受教育权”、“民族文化权”、“休息娱乐权”、“诉讼辩护权”、“参与权”等等。这些权利基本涵盖了儿童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多方面的人权。下一页>>

  尚秀云:成长环境的不良和教育的失当特别是法制教育的薄弱是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原因。一些“失学、失控、失教、失德”的闲散在社会的少年,成为危害社会的潜在不稳定因素。我认为要构建未成年人法律体系,保障他们的权益,首先应加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监护职责,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少年是问题父母的产物。《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规定了19条父母培养未成年人的责任和义务。如果我们的家长都学会了,都懂了,并做到了,我想就在思想上筑起了一道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防线。

  第二,学校应当将法制教育作为人生的第一课。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引进课堂,在学校的思想品德教育课中应当增加法制教育的内容,将一系列涉及未成年人有关法律纳入教学大纲。建立中小学生心理健康指导中心,培训心理健康教育师资,开设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另外,完善工读学校招生的条件和步骤。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尽快制定工读学校管理条例,达到用法律、法规和制度来约束不履行监护职责的家长和拒不接受学校教育的极少数学生,实现社会的综合治理。

  第三,切实做好外来务工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工作。第四,对影视、网络文化产品应当实行分级管理。

  张丽红:未成年人是社会群体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北京户籍人口中有未成年人234万,占全市总人口的18%,他们正处于接受知识和思想成长的阶段,他们能否得到充分保护,思想和行为是否健康,是否遵守法律、纪律和社会道德,是整个社会能否和谐的重要因素。构建未成年人法律体系,一是建设长效工作机制,确保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的可持续发展,推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的法制化进程,发挥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系统优势,整合资源,齐抓共管。二是以重点工作为依托,构建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建立“未成年人维权律师网络”,坚持发挥学校主渠道作用,推动法治校长工作深入开展。大力实施“青少年违法犯罪社区预防”计划,深化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创建工作,进一步深化和普及“星光青春保护行动”。三是针对重点青少年群体,坚持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认真做好流浪儿童的救助保护工作,关心、帮助困难青少年群体,积极参与对有违法犯罪行为青少年的社会帮教工作,加强流动青年工作,提升教育、管理和服务水平。四是开拓创新,搭建平台,通过优质高效服务,教育引导青少年健康成长。戒除青少年网络依赖实施“虹”计划项目,开通“12355”北京青少年法律与心理咨询热线。

  议题四: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制度如何帮助未成年人?

  主持人:我国现有法律制度中,未成年人涉嫌违法犯罪的,法律是如何提供帮助的?

  佟丽华:我国对于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重点体现在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方面,未成年人身体损害等其他民事案件则没有相应的法律援助制度保障。对于那些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未成年人,如果不能获得法律帮助,可能他们的案件就根本不能进入司法程序,他们的权益真正受到侵害,但却很难获得法律援助:涉及抚养等问题的民事案件,即使是符合《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的设计抚养等问题的民事案件,也只有通过司法行政机关的审查认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才能获得法律援助。

  北京市在法律援助工作中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在北京已经形成了以政府法律援助为主,民间法律援助为补充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模式。凡是符合《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未成年人,都可以从政府获得法律援助。但是现实中有大量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案件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例》的范围,这部分未成年人可以从民间机构获得法律援助。2003年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第一家专门面向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进行法律研究的民间公益组织———北京市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成立。民间的法律援助是国家法律援助的必要补充和工作的延伸。下一页>>

  议题五:对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未来发展的思考?

  主持人:《法律援助条例》实施两周年了,我们总结了一些经验和不足,对于今后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工作,各位专家有什么建议和意见?

  鞠青:我们首先应该承认,法律只是社会生活的一个角度,我们要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法律援助也只是其中一个手段。对于身陷困境的未成年人来说,他们除需要法律援助之外,还有经济上的援助,以及寻求慰藉的心理援助。法律援助部门应主动走近社区,走近儿童,主动发现案件;由于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的政府机构作为代言人,因此,法律援助可以考虑,突破目前个案援助的做法,提升到公益诉讼,从而以更大的力度推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力求以和解的方式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和矛盾,立足长远,考虑未成年人的和谐发展。并建议从事法律援助的专业人士可以将部分精力放在推动国家和地方的专门立法,推动我国形成一套捍卫未成年人从出生到成年的法律制度。

  李玫瑾:鉴于未成年人属于社会的弱势群体,未成年人的犯罪问题并非“未成年人群体”本身的问题,因此,构建未成年人法律体系首先要针对的对象是他们身边的成年人、还有成年人制造的环境!以法律方式调整相关的社会关系。

  对于生而不养的问题;养而不教的问题;教而不当的问题应该制定《少年保护法》,包括出生登记法、儿童福利法、父母责任法、特殊教育法等。最重要的是:少年保护法的制定应该具体、并且具有可操作性。

  这类立法的宗旨就是要体现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原则!保护无辜的孩子不让其在儿童时期因饱受社会的冷漠与无情,进而在成年时出现冷漠无情的反社会倾向。同时,要通过法律方式对为人父母者提出要求,甚至用法律处罚来强化父母对孩子的责任问题。还要启动社会机制,对具有严重缺陷的家庭进行社会干预和救助。通过常规教育、特殊教育等方式给未成年人提供一个健全的基本社会化过程。

  皮艺军:少年司法制度必须独立。把少年当作与其他应受援助的成年公民平等对待是当前的一般做法。对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应实行“积极干预原则”,《法律援助条例》虽然为未成年人的实施法律援助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该条例并未对此做出对孩子们更为特殊的规定。囿于行为能力的限制,使得未成年人更多地处于身心易受侵害、权利易受剥夺的特定处境之中;基于同样的原因,他们缺乏明确自觉的法律意识,比起其他人,也就是比成年人(包括残障人士、老年人和妇女)更无法及时有效地申请或接受法律援助。因此,有关规定应当体现出法律援助部门以及社区、居委会等相关部门要有积极主动进行干预的义务,即未成年人侵权事件发生之后,督促法定代理人和其他代理人提出申请。法定代理人拒绝或是拖延提出申请的,相关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法律援助的及时实现。

  普法不是法条教育。中国当前的主要问题不再是“无法可依”而是“有法不依”的问题,让孩子们深刻理解了法律的本质就是不论你是谁,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让他们理解违法的事不做,侵犯他人的事不做,你就是安全的,而犯了罪的人,必然是有罪必罚。理解了这些基本原理,在此基础上进行有针对的法条普及工作,就会事半功倍。人只有具备规范意识,才有可能具有法律意识;只有选择规范行为,才有可能选择法律行为。下一页>>

  谢安平:1.由妇联、共青团、学校、街道(县乡政府)等组织或者机构联合成立未成年人的教育和帮教机构,切实对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2.建立未成年人犯罪缓起诉制度,这在国外已经有成熟的法律制度。3.建立未成年人犯罪缓判决制度,这在国外也已经有成熟的法律制度。4.建立未成年人罪犯缓执行制度,以防止未成年人罪犯之间的交叉感染,防止未成年人受监狱亚文化的不良影响从而变成再犯。

  第224期法律圆桌

  本期主持

  史立森 北京市司法局助理巡视员

  李小波 北京市义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期嘉宾

  张丽红 共青团北京市委权益部部长

  皮艺军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青少年犯罪与少年司法研究中心主任

  李玫瑾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

  佟丽华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尚秀云 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

  鞠 青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

  谢安平 北京市万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闻背景

  今年是《法律援助条例》出台两周年,为了加强法律援助重点对象———青少年的权益保护工作,团市委、市司法局共同举办“为了明天———青少年的权益保护工作”座谈,旨在进一步宣传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呼吁全社会更多地关注青少年的权益保护工作,大力营造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

  特别观点

  对于未成年人,特别是不满14周岁的少年出现严重危害行为时,若因其不满14周岁而不能为此负刑事责任时,应当由其父母为其负部分法律责任,因为他们是监护人,是具有法律意义的有责者!同时,对于出现轻微行为问题的少年,应当判其父母去读“家长学校”,因为,只有改变他们的行为,才可能改变孩子的行为。现代社会中,许多社会角色都有“资格认定”问题,资格评估与认定可以决定一个职业的整体水平,同样,不称职的家长行为其结果不仅影响孩子本身,更重要的是,他们造就的问题少年可对社会构成巨大的威胁与破坏。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下列未成年人国家可以提供法律援助。1.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中,从未成年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或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该未成年人可以获得法律援助。2.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中,在人民法院审判阶段,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其指定辩护人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3.公诉案件中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4.未成年人追索抚养费的民事案件,可以获得法律援助。5.未成年人请求支付劳动报酬,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请求给予抚恤金、救济金,请求国家赔偿,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其他案件,如果家庭经济困难,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本版所议话题仅代表嘉宾个人观点)下一页>>

  问题少年是问题父母的产物?未成年人权利如何保护?法学专家热议———

  议题一: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现状如何?

  主持人:未成年人问题始终是人们关注的焦点,尤其是涉嫌违法犯罪的,不仅因其具有社会危害性,更因为这一群体是我们祖国的未来,《法律援助条例》实施两年以来,从有关部门公布的统计资料表明,未成年人犯罪的情况不容乐观。各位都是研究未成年人问题的专家,请给我们介绍一下未成年人涉嫌违法犯罪的现状情况及特点。

  鞠青:从1997年起,未成年罪犯的数量逐年攀升,占全部刑事罪犯人数的比例越来越大。未成年人犯罪近些年来日益呈现出暴力化、团伙化的趋势,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类型集中为抢劫、强奸和盗窃,在押未成年犯中上述犯罪类型人数比例分别为64.4%、11.3%、10.5%,占全部犯罪类型的八成以上,明显高于其他人群。

  谢安平: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呈现8个特点:1.未成年人犯罪在全部刑事案件中所占比例在逐年上升;2.犯罪类型主要表现为财产型犯罪和暴力型犯罪,而且带有盲目性和模仿性,如盗窃、抢劫、抢夺、杀人、故意伤害;3.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形态表现为团伙犯罪;4.作案未成年人文化程度较低,初中、小学文化居多;5.女性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呈增长趋势;6.未成年人作案人员受成年作案人员的教唆、引诱甚至欺骗;7.从未成年作案人员违法经历来看,初犯、偶犯居多;8.在校生犯罪占据了相当比例,犯罪低龄化趋势日渐明显,初犯年龄越来越小。

  尚秀云:从海淀法院这几年的审判实践中看,未成年人犯罪形势除了在数量上呈上升趋势外,犯罪特点表现为年龄集中在十六七岁;文化程度普遍较低。初中及初中以下文化程度占80%。而外地来京未成年人初中及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占90%,在判处的未成年人中半数多为外来未成年打工人员;以侵犯财产罪突出;五是作案手段成人化。与其简单幼稚的犯罪动机极不协调,从国内外表现犯罪题材的文艺作品和影视剧中,学习了更多的作案方法,犯罪手段越来越呈现多样和狡猾的特点;另外,多为团伙作案。在少年犯罪中,95%为共同犯罪,反映未成年人结伙作案可以壮胆的特点,而且恶性程度加大。从一般盗窃、轻微伤害、寻衅滋事等,逐步发展为结伙抢劫、故意伤害、持刀杀人,甚至出现绑架杀人、持械抢劫、报复放火等严重犯罪。自1999年以来,抢劫罪已代替盗窃罪上升为第一位。

  主持人:常听人说青少年犯罪,从犯罪角度划分,青少年和未成年人这两种人群有什么不同?

  李玫瑾:一般将25岁以下的人员犯罪统称为“青少年犯罪”。但从严格意义上讲,“青少年犯罪”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属于不同层面的问题。因为,若从统计的角度观察:18至25岁的青年是犯罪率最高的人群;而14至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率次之。但是,若从预防的角度观察,居于犯罪率次位的“未成年人犯罪”却更值得关注!甚至,还有一部分14周岁以下、根本没能纳入犯罪统计的未成年人案件更值得关注、更有预防的意义!

  议题二:导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原因有哪些?

  主持人:是什么原因导致这些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呢,谁又该为此承担责任呢,仅仅是未成年人自身,还是有其他人?在未成年人犯罪的道路上,家长、学校和社会又该承担什么样的角色呢?

  鞠青:大部分未成年犯都经历了一个越轨行为逐渐形成与恶化的过程:他们生活的家庭往往存在各种问题,受之影响,逐渐形成不良个性和习惯;进入学校后,因为缺乏竞争力被逐渐边缘化,游离正常群体,结交社会上的不良朋友;他们逐渐脱离校园,闲散社会,惹是生非,最终锒铛入狱。犯罪少年是家庭、学校、社会问题的受害者,是成人社会问题的传递和体现。

  我国潜在着相当数量的问题家庭。家庭收入低,生活贫困;父母自身素质差,教育方法不当;家庭动荡,结构破损;家庭亲情淡漠,甚至暴力虐待,等等。这些家庭对抚育孩子要么是力不从心,要么是漠不关心,而我国目前还没有干预和介入这样的问题家庭的制度,致使生活在这些家庭中的孩子,生存、发展等权益得不到保障和实现。

  我国当前的学校教育很难包容和帮助问题学生。在一些地区应试教育还发挥着指挥棒的作用,学校里后进生遭受歧视和疏远,品行偏差的学生更是被边缘化;在一些地区,特别是城市,学校招生班级规模过大,班主任教师更是无力顾及问题学生。

  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起健全的社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体系。问题少年走向社会后,基本上是家庭管不了、学校管不到、社会管不好,他们更多的是结交不良伙伴,游手好闲,惹是生非。

  我国还未形成恢复性的少年司法保护制度。由于受案标准高,大量少年触法案件被拒绝在司法管辖之外,造成及时干预和矫正的空缺,形成了“养肥了再打”的无奈事实;由于没有专门的诉讼程序和实体处理规定,罪错少年得不到司法分流等程序保护,也得不到恰当的安置和矫正;由于监禁机构的资源匮乏,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少年得不到必要的生活、教育保障,更加加剧了监禁机构的边缘化弊端,也因此导致出狱少年的再犯率居高不下。

  李玫瑾:我在长期的犯罪心理研究中发现:许多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更主要的原因在于他生活中周围的成年人身上,是他们身边的成年人造成的结果。

  大量的案例可以证明:许多残忍、冷漠、狠毒的犯罪人大多在其童年有过一个无助、缺乏亲情与关爱、生活坎坷的经历。一些父母对其子女生而不养,养而不教,他们只顾自己:做生意、打麻将、争吵、离异、婚外情、酗酒、粗暴、出走……

  我认为,对于未成年人、特别是不满14周岁的少年出现严重危害行为时,若因其不满14周岁而不能为此负刑事责任时,应当由其父母为其负部分法律责任,因为他们是监护人,是具有法律意义的有责者!同时,对于出现轻微行为问题的少年,应当判其父母去读“家长学校”,因为,只有改变他们的行为,才可能改变孩子的行为。现代社会中,许多社会角色都有“资格认定”问题,资格评估与认定可以决定一个职业的整体水平,同样,不称职的家长行为其结果不仅影响孩子本身,更重要的是,他们造就的问题少年可对社会构成巨大的威胁与破坏。

  议题三:如何构建未成年人法律体系与犯罪预防?

  主持人:怎样才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如何构建未成年人法律体系,保障他们的权益,减少犯罪率?

  皮艺军:少年权利,只是近二十年来才被国人谈论。在当今世界,少年,已经不再是附属于成人观念体系中的一个概念。这一概念象征着一个与成人社会相对应的群体独立存在着。成年人任意决定孩子们命运的家长制时代正在被一个公正平等的法治时代所取代。

  根据我国参与签署的全球性质的《儿童权利宣言》的内容,儿童拥有的权利应包括:“获保护权”、“利益最大化权利”、“利益优先权利”、“生命权”、“发展权”、“姓名权”、“国籍权”、“身份权”、“亲子团聚权”、“出入境权”、“建议权”、“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结社自由”、“隐私权”、“资讯权”、“受监护权”、“受照管权”、“健康权”、“受

  抚养权”、“受教育权”、“民族文化权”、“休息娱乐权”、“诉讼辩护权”、“参与权”等等。这些权利基本涵盖了儿童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多方面的人权。

  尚秀云:成长环境的不良和教育的失当特别是法制教育的薄弱是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原因。一些“失学、失控、失教、失德”的闲散在社会的少年,成为危害社会的潜在不稳定因素。我认为要构建未成年人法律体系,保障他们的权益,首先应加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监护职责,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少年是问题父母的产物。《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规定了19条父母培养未成年人的责任和义务。如果我们的家长都学会了,都懂了,并做到了,我想就在思想上筑起了一道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防线。

  第二,学校应当将法制教育作为人生的第一课。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引进课堂,在学校的思想品德教育课中应当增加法制教育的内容,将一系列涉及未成年人有关法律纳入教学大纲。建立中小学生心理健康指导中心,培训心理健康教育师资,开设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另外,完善工读学校招生的条件和步骤。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尽快制定工读学校管理条例,达到用法律、法规和制度来约束不履行监护职责的家长和拒不接受学校教育的极少数学生,实现社会的综合治理。

  第三,切实做好外来务工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工作。第四,对影视、网络文化产品应当实行分级管理。

  张丽红:未成年人是社会群体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北京户籍人口中有未成年人234万,占全市总人口的18%,他们正处于接受知识和思想成长的阶段,他们能否得到充分保护,思想和行为是否健康,是否遵守法律、纪律和社会道德,是整个社会能否和谐的重要因素。构建未成年人法律体系,一是建设长效工作机制,确保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的可持续发展,推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的法制化进程,发挥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系统优势,整合资源,齐抓共管。二是以重点工作为依托,构建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建立“未成年人维权律师网络”,坚持发挥学校主渠道作用,推动法治校长工作深入开展。大力实施“青少年违法犯罪社区预防”计划,深化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创建工作,进一步深化和普及“星光青春保护行动”。三是针对重点青少年群体,坚持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认真做好流浪儿童的救助保护工作,关心、帮助困难青少年群体,积极参与对有违法犯罪行为青少年的社会帮教工作,加强流动青年工作,提升教育、管理和服务水平。四是开拓创新,搭建平台,通过优质高效服务,教育引导青少年健康成长。戒除青少年网络依赖实施“虹”计划项目,开通“12355”北京青少年法律与心理咨询热线。

  议题四: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制度如何帮助未成年人?

  主持人:我国现有法律制度中,未成年人涉嫌违法犯罪的,法律是如何提供帮助的?

  佟丽华:我国对于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重点体现在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方面,未成年人身体损害等其他民事案件则没有相应的法律援助制度保障。对于那些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未成年人,如果不能获得法律帮助,可能他们的案件就根本不能进入司法程序,他们的权益真正受到侵害,但却很难获得法律援助:涉及抚养等问题的民事案件,即使是符合《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的设计抚养等问题的民事案件,也只有通过司法行政机关的审查认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才能获得法律援助。

  北京市在法律援助工作中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在北京已经形成了以政府法律援助为主,民间法律援助为补充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模式。凡是符合《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未成年人,都可以从政府获得法律援助。但是现实中有大量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案件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例》的范围,这部分未成年人可以从民间机构获得法律援助。2003年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第一家专门面向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进行法律研究的民间公益组织———北京市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成立。民间的法律援助是国家法律援助的必要补充和工作的延伸。

  议题五:对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未来发展的思考?

  主持人:《法律援助条例》实施两周年了,我们总结了一些经验和不足,对于今后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工作,各位专家有什么建议和意见?

  鞠青:我们首先应该承认,法律只是社会生活的一个角度,我们要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法律援助也只是其中一个手段。对于身陷困境的未成年人来说,他们除需要法律援助之外,还有经济上的援助,以及寻求慰藉的心理援助。法律援助部门应主动走近社区,走近儿童,主动发现案件;由于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的政府机构作为代言人,因此,法律援助可以考虑,突破目前个案援助的做法,提升到公益诉讼,从而以更大的力度推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力求以和解的方式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和矛盾,立足长远,考虑未成年人的和谐发展。并建议从事法律援助的专业人士可以将部分精力放在推动国家和地方的专门立法,推动我国形成一套捍卫未成年人从出生到成年的法律制度。

  李玫瑾:鉴于未成年人属于社会的弱势群体,未成年人的犯罪问题并非“未成年人群体”本身的问题,因此,构建未成年人法律体系首先要针对的对象是他们身边的成年人、还有成年人制造的环境!以法律方式调整相关的社会关系。

  对于生而不养的问题;养而不教的问题;教而不当的问题应该制定《少年保护法》,包括出生登记法、儿童福利法、父母责任法、特殊教育法等。最重要的是:少年保护法的制定应该具体、并且具有可操作性。

  这类立法的宗旨就是要体现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原则!保护无辜的孩子不让其在儿童时期因饱受社会的冷漠与无情,进而在成年时出现冷漠无情的反社会倾向。同时,要通过法律方式对为人父母者提出要求,甚至用法律处罚来强化父母对孩子的责任问题。还要启动社会机制,对具有严重缺陷的家庭进行社会干预和救助。通过常规教育、特殊教育等方式给未成年人提供一个健全的基本社会化过程。

  皮艺军:少年司法制度必须独立。把少年当作与其他应受援助的成年公民平等对待是当前的一般做法。对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应实行“积极干预原则”,《法律援助条例》虽然为未成年人的实施法律援助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该条例并未对此做出对孩子们更为特殊的规定。囿于行为能力的限制,使得未成年人更多地处于身心易受侵害、权利易受剥夺的特定处境之中;基于同样的原因,他们缺乏明确自觉的法律意识,比起其他人,也就是比成年人(包括残障人士、老年人和妇女)更无法及时有效地申请或接受法律援助。因此,有关规定应当体现出法律援助部门以及社区、居委会等相关部门要有积极主动进行干预的义务,即未成年人侵权事件发生之后,督促法定代理人和其他代理人提出申请。法定代理人拒绝或是拖延提出申请的,相关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法律援助的及时实现。

  普法不是法条教育。中国当前的主要问题不再是“无法可依”而是“有法不依”的问题,让孩子们深刻理解了法律的本质就是不论你是谁,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让他们理解违法的事不做,侵犯他人的事不做,你就是安全的,而犯了罪的人,必然是有罪必罚。理解了这些基本原理,在此基础上进行有针对的法条普及工作,就会事半功倍。人只有具备规范意识,才有可能具有法律意识;只有选择规范行为,才有可能选择法律行为。

  谢安平:1.由妇联、共青团、学校、街道(县乡政府)等组织或者机构联合成立未成年人的教育和帮教机构,切实对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2.建立未成年人犯罪缓起诉制度,这在国外已经有成熟的法律制度。3.建立未成年人犯罪缓判决制度,这在国外也已经有成熟的法律制度。4.建立未成年人罪犯缓执行制度,以防止未成年人罪犯之间的交叉感染,防止未成年人受监狱亚文化的不良影响从而变成再犯。

  第224期法律圆桌

  本期主持

  史立森 北京市司法局助理巡视员

  李小波 北京市义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期嘉宾

  张丽红 共青团北京市委权益部部长

  皮艺军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青少年犯罪与少年司法研究中心主任

  李玫瑾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

  佟丽华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尚秀云 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

  鞠 青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

  谢安平 北京市万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闻背景

  今年是《法律援助条例》出台两周年,为了加强法律援助重点对象———青少年的权益保护工作,团市委、市司法局共同举办“为了明天———青少年的权益保护工作”座谈,旨在进一步宣传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呼吁全社会更多地关注青少年的权益保护工作,大力营造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

  特别观点

  对于未成年人,特别是不满14周岁的少年出现严重危害行为时,若因其不满14周岁而不能为此负刑事责任时,应当由其父母为其负部分法律责任,因为他们是监护人,是具有法律意义的有责者!同时,对于出现轻微行为问题的少年,应当判其父母去读“家长学校”,因为,只有改变他们的行为,才可能改变孩子的行为。现代社会中,许多社会角色都有“资格认定”问题,资格评估与认定可以决定一个职业的整体水平,同样,不称职的家长行为其结果不仅影响孩子本身,更重要的是,他们造就的问题少年可对社会构成巨大的威胁与破坏。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下列未成年人国家可以提供法律援助。1.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中,从未成年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或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该未成年人可以获得法律援助。2.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中,在人民法院审判阶段,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其指定辩护人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3.公诉案件中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4.未成年人追索抚养费的民事案件,可以获得法律援助。5.未成年人请求支付劳动报酬,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请求给予抚恤金、救济金,请求国家赔偿,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其他案件,如果家庭经济困难,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本版所议话题仅代表嘉宾个人观点)

  问题少年是问题父母的产物?未成年人权利如何保护?法学专家热议———

  议题一: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现状如何?

  主持人:未成年人问题始终是人们关注的焦点,尤其是涉嫌违法犯罪的,不仅因其具有社会危害性,更因为这一群体是我们祖国的未来,《法律援助条例》实施两年以来,从有关部门公布的统计资料表明,未成年人犯罪的情况不容乐观。各位都是研究未成年人问题的专家,请给我们介绍一下未成年人涉嫌违法犯罪的现状情况及特点。

  鞠青:从1997年起,未成年罪犯的数量逐年攀升,占全部刑事罪犯人数的比例越来越大。未成年人犯罪近些年来日益呈现出暴力化、团伙化的趋势,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类型集中为抢劫、强奸和盗窃,在押未成年犯中上述犯罪类型人数比例分别为64.4%、11.3%、10.5%,占全部犯罪类型的八成以上,明显高于其他人群。

  谢安平: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呈现8个特点:1.未成年人犯罪在全部刑事案件中所占比例在逐年上升;2.犯罪类型主要表现为财产型犯罪和暴力型犯罪,而且带有盲目性和模仿性,如盗窃、抢劫、抢夺、杀人、故意伤害;3.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形态表现为团伙犯罪;4.作案未成年人文化程度较低,初中、小学文化居多;5.女性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呈增长趋势;6.未成年人作案人员受成年作案人员的教唆、引诱甚至欺骗;7.从未成年作案人员违法经历来看,初犯、偶犯居多;8.在校生犯罪占据了相当比例,犯罪低龄化趋势日渐明显,初犯年龄越来越小。

  尚秀云:从海淀法院这几年的审判实践中看,未成年人犯罪形势除了在数量上呈上升趋势外,犯罪特点表现为年龄集中在十六七岁;文化程度普遍较低。初中及初中以下文化程度占80%。而外地来京未成年人初中及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占90%,在判处的未成年人中半数多为外来未成年打工人员;以侵犯财产罪突出;五是作案手段成人化。与其简单幼稚的犯罪动机极不协调,从国内外表现犯罪题材的文艺作品和影视剧中,学习了更多的作案方法,犯罪手段越来越呈现多样和狡猾的特点;另外,多为团伙作案。在少年犯罪中,95%为共同犯罪,反映未成年人结伙作案可以壮胆的特点,而且恶性程度加大。从一般盗窃、轻微伤害、寻衅滋事等,逐步发展为结伙抢劫、故意伤害、持刀杀人,甚至出现绑架杀人、持械抢劫、报复放火等严重犯罪。自1999年以来,抢劫罪已代替盗窃罪上升为第一位。

  主持人:常听人说青少年犯罪,从犯罪角度划分,青少年和未成年人这两种人群有什么不同?

  李玫瑾:一般将25岁以下的人员犯罪统称为“青少年犯罪”。但从严格意义上讲,“青少年犯罪”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属于不同层面的问题。因为,若从统计的角度观察:18至25岁的青年是犯罪率最高的人群;而14至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率次之。但是,若从预防的角度观察,居于犯罪率次位的“未成年人犯罪”却更值得关注!甚至,还有一部分14周岁以下、根本没能纳入犯罪统计的未成年人案件更值得关注、更有预防的意义!

  议题二:导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原因有哪些?

  主持人:是什么原因导致这些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呢,谁又该为此承担责任呢,仅仅是未成年人自身,还是有其他人?在未成年人犯罪的道路上,家长、学校和社会又该承担什么样的角色呢?

  鞠青:大部分未成年犯都经历了一个越轨行为逐渐形成与恶化的过程:他们生活的家庭往往存在各种问题,受之影响,逐渐形成不良个性和习惯;进入学校后,因为缺乏竞争力被逐渐边缘化,游离正常群体,结交社会上的不良朋友;他们逐渐脱离校园,闲散社会,惹是生非,最终锒铛入狱。犯罪少年是家庭、学校、社会问题的受害者,是成人社会问题的传递和体现。

  我国潜在着相当数量的问题家庭。家庭收入低,生活贫困;父母自身素质差,教育方法不当;家庭动荡,结构破损;家庭亲情淡漠,甚至暴力虐待,等等。这些家庭对抚育孩子要么是力不从心,要么是漠不关心,而我国目前还没有干预和介入这样的问题家庭的制度,致使生活在这些家庭中的孩子,生存、发展等权益得不到保障和实现。

  我国当前的学校教育很难包容和帮助问题学生。在一些地区应试教育还发挥着指挥棒的作用,学校里后进生遭受歧视和疏远,品行偏差的学生更是被边缘化;在一些地区,特别是城市,学校招生班级规模过大,班主任教师更是无力顾及问题学生。

  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起健全的社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体系。问题少年走向社会后,基本上是家庭管不了、学校管不到、社会管不好,他们更多的是结交不良伙伴,游手好闲,惹是生非。

  我国还未形成恢复性的少年司法保护制度。由于受案标准高,大量少年触法案件被拒绝在司法管辖之外,造成及时干预和矫正的空缺,形成了“养肥了再打”的无奈事实;由于没有专门的诉讼程序和实体处理规定,罪错少年得不到司法分流等程序保护,也得不到恰当的安置和矫正;由于监禁机构的资源匮乏,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少年得不到必要的生活、教育保障,更加加剧了监禁机构的边缘化弊端,也因此导致出狱少年的再犯率居高不下。

  李玫瑾:我在长期的犯罪心理研究中发现:许多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更主要的原因在于他生活中周围的成年人身上,是他们身边的成年人造成的结果。

  大量的案例可以证明:许多残忍、冷漠、狠毒的犯罪人大多在其童年有过一个无助、缺乏亲情与关爱、生活坎坷的经历。一些父母对其子女生而不养,养而不教,他们只顾自己:做生意、打麻将、争吵、离异、婚外情、酗酒、粗暴、出走……

  我认为,对于未成年人、特别是不满14周岁的少年出现严重危害行为时,若因其不满14周岁而不能为此负刑事责任时,应当由其父母为其负部分法律责任,因为他们是监护人,是具有法律意义的有责者!同时,对于出现轻微行为问题的少年,应当判其父母去读“家长学校”,因为,只有改变他们的行为,才可能改变孩子的行为。现代社会中,许多社会角色都有“资格认定”问题,资格评估与认定可以决定一个职业的整体水平,同样,不称职的家长行为其结果不仅影响孩子本身,更重要的是,他们造就的问题少年可对社会构成巨大的威胁与破坏。

  议题三:如何构建未成年人法律体系与犯罪预防?

  主持人:怎样才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如何构建未成年人法律体系,保障他们的权益,减少犯罪率?

  皮艺军:少年权利,只是近二十年来才被国人谈论。在当今世界,少年,已经不再是附属于成人观念体系中的一个概念。这一概念象征着一个与成人社会相对应的群体独立存在着。成年人任意决定孩子们命运的家长制时代正在被一个公正平等的法治时代所取代。

  根据我国参与签署的全球性质的《儿童权利宣言》的内容,儿童拥有的权利应包括:“获保护权”、“利益最大化权利”、“利益优先权利”、“生命权”、“发展权”、“姓名权”、“国籍权”、“身份权”、“亲子团聚权”、“出入境权”、“建议权”、“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结社自由”、“隐私权”、“资讯权”、“受监护权”、“受照管权”、“健康权”、“受

  抚养权”、“受教育权”、“民族文化权”、“休息娱乐权”、“诉讼辩护权”、“参与权”等等。这些权利基本涵盖了儿童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多方面的人权。

  尚秀云:成长环境的不良和教育的失当特别是法制教育的薄弱是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原因。一些“失学、失控、失教、失德”的闲散在社会的少年,成为危害社会的潜在不稳定因素。我认为要构建未成年人法律体系,保障他们的权益,首先应加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监护职责,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少年是问题父母的产物。《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规定了19条父母培养未成年人的责任和义务。如果我们的家长都学会了,都懂了,并做到了,我想就在思想上筑起了一道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防线。

  第二,学校应当将法制教育作为人生的第一课。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引进课堂,在学校的思想品德教育课中应当增加法制教育的内容,将一系列涉及未成年人有关法律纳入教学大纲。建立中小学生心理健康指导中心,培训心理健康教育师资,开设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另外,完善工读学校招生的条件和步骤。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尽快制定工读学校管理条例,达到用法律、法规和制度来约束不履行监护职责的家长和拒不接受学校教育的极少数学生,实现社会的综合治理。

  第三,切实做好外来务工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工作。第四,对影视、网络文化产品应当实行分级管理。

  张丽红:未成年人是社会群体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北京户籍人口中有未成年人234万,占全市总人口的18%,他们正处于接受知识和思想成长的阶段,他们能否得到充分保护,思想和行为是否健康,是否遵守法律、纪律和社会道德,是整个社会能否和谐的重要因素。构建未成年人法律体系,一是建设长效工作机制,确保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的可持续发展,推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的法制化进程,发挥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系统优势,整合资源,齐抓共管。二是以重点工作为依托,构建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建立“未成年人维权律师网络”,坚持发挥学校主渠道作用,推动法治校长工作深入开展。大力实施“青少年违法犯罪社区预防”计划,深化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创建工作,进一步深化和普及“星光青春保护行动”。三是针对重点青少年群体,坚持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认真做好流浪儿童的救助保护工作,关心、帮助困难青少年群体,积极参与对有违法犯罪行为青少年的社会帮教工作,加强流动青年工作,提升教育、管理和服务水平。四是开拓创新,搭建平台,通过优质高效服务,教育引导青少年健康成长。戒除青少年网络依赖实施“虹”计划项目,开通“12355”北京青少年法律与心理咨询热线。

  议题四: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制度如何帮助未成年人?

  主持人:我国现有法律制度中,未成年人涉嫌违法犯罪的,法律是如何提供帮助的?

  佟丽华:我国对于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重点体现在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方面,未成年人身体损害等其他民事案件则没有相应的法律援助制度保障。对于那些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未成年人,如果不能获得法律帮助,可能他们的案件就根本不能进入司法程序,他们的权益真正受到侵害,但却很难获得法律援助:涉及抚养等问题的民事案件,即使是符合《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的设计抚养等问题的民事案件,也只有通过司法行政机关的审查认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才能获得法律援助。

  北京市在法律援助工作中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在北京已经形成了以政府法律援助为主,民间法律援助为补充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模式。凡是符合《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未成年人,都可以从政府获得法律援助。但是现实中有大量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案件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例》的范围,这部分未成年人可以从民间机构获得法律援助。2003年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第一家专门面向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进行法律研究的民间公益组织———北京市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成立。民间的法律援助是国家法律援助的必要补充和工作的延伸。

  议题五:对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未来发展的思考?

  主持人:《法律援助条例》实施两周年了,我们总结了一些经验和不足,对于今后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工作,各位专家有什么建议和意见?

  鞠青:我们首先应该承认,法律只是社会生活的一个角度,我们要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法律援助也只是其中一个手段。对于身陷困境的未成年人来说,他们除需要法律援助之外,还有经济上的援助,以及寻求慰藉的心理援助。法律援助部门应主动走近社区,走近儿童,主动发现案件;由于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的政府机构作为代言人,因此,法律援助可以考虑,突破目前个案援助的做法,提升到公益诉讼,从而以更大的力度推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力求以和解的方式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和矛盾,立足长远,考虑未成年人的和谐发展。并建议从事法律援助的专业人士可以将部分精力放在推动国家和地方的专门立法,推动我国形成一套捍卫未成年人从出生到成年的法律制度。

  李玫瑾:鉴于未成年人属于社会的弱势群体,未成年人的犯罪问题并非“未成年人群体”本身的问题,因此,构建未成年人法律体系首先要针对的对象是他们身边的成年人、还有成年人制造的环境!以法律方式调整相关的社会关系。

  对于生而不养的问题;养而不教的问题;教而不当的问题应该制定《少年保护法》,包括出生登记法、儿童福利法、父母责任法、特殊教育法等。最重要的是:少年保护法的制定应该具体、并且具有可操作性。

  这类立法的宗旨就是要体现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原则!保护无辜的孩子不让其在儿童时期因饱受社会的冷漠与无情,进而在成年时出现冷漠无情的反社会倾向。同时,要通过法律方式对为人父母者提出要求,甚至用法律处罚来强化父母对孩子的责任问题。还要启动社会机制,对具有严重缺陷的家庭进行社会干预和救助。通过常规教育、特殊教育等方式给未成年人提供一个健全的基本社会化过程。

  皮艺军:少年司法制度必须独立。把少年当作与其他应受援助的成年公民平等对待是当前的一般做法。对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应实行“积极干预原则”,《法律援助条例》虽然为未成年人的实施法律援助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该条例并未对此做出对孩子们更为特殊的规定。囿于行为能力的限制,使得未成年人更多地处于身心易受侵害、权利易受剥夺的特定处境之中;基于同样的原因,他们缺乏明确自觉的法律意识,比起其他人,也就是比成年人(包括残障人士、老年人和妇女)更无法及时有效地申请或接受法律援助。因此,有关规定应当体现出法律援助部门以及社区、居委会等相关部门要有积极主动进行干预的义务,即未成年人侵权事件发生之后,督促法定代理人和其他代理人提出申请。法定代理人拒绝或是拖延提出申请的,相关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法律援助的及时实现。

  普法不是法条教育。中国当前的主要问题不再是“无法可依”而是“有法不依”的问题,让孩子们深刻理解了法律的本质就是不论你是谁,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让他们理解违法的事不做,侵犯他人的事不做,你就是安全的,而犯了罪的人,必然是有罪必罚。理解了这些基本原理,在此基础上进行有针对的法条普及工作,就会事半功倍。人只有具备规范意识,才有可能具有法律意识;只有选择规范行为,才有可能选择法律行为。

  谢安平:1.由妇联、共青团、学校、街道(县乡政府)等组织或者机构联合成立未成年人的教育和帮教机构,切实对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2.建立未成年人犯罪缓起诉制度,这在国外已经有成熟的法律制度。3.建立未成年人犯罪缓判决制度,这在国外也已经有成熟的法律制度。4.建立未成年人罪犯缓执行制度,以防止未成年人罪犯之间的交叉感染,防止未成年人受监狱亚文化的不良影响从而变成再犯。

  第224期法律圆桌

  本期主持

  史立森 北京市司法局助理巡视员

  李小波 北京市义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期嘉宾

  张丽红 共青团北京市委权益部部长

  皮艺军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青少年犯罪与少年司法研究中心主任

  李玫瑾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

  佟丽华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尚秀云 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

  鞠 青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

  谢安平 北京市万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闻背景

  今年是《法律援助条例》出台两周年,为了加强法律援助重点对象———青少年的权益保护工作,团市委、市司法局共同举办“为了明天———青少年的权益保护工作”座谈,旨在进一步宣传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呼吁全社会更多地关注青少年的权益保护工作,大力营造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

  特别观点

  对于未成年人,特别是不满14周岁的少年出现严重危害行为时,若因其不满14周岁而不能为此负刑事责任时,应当由其父母为其负部分法律责任,因为他们是监护人,是具有法律意义的有责者!同时,对于出现轻微行为问题的少年,应当判其父母去读“家长学校”,因为,只有改变他们的行为,才可能改变孩子的行为。现代社会中,许多社会角色都有“资格认定”问题,资格评估与认定可以决定一个职业的整体水平,同样,不称职的家长行为其结果不仅影响孩子本身,更重要的是,他们造就的问题少年可对社会构成巨大的威胁与破坏。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下列未成年人国家可以提供法律援助。1.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中,从未成年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或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该未成年人可以获得法律援助。2.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中,在人民法院审判阶段,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其指定辩护人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3.公诉案件中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4.未成年人追索抚养费的民事案件,可以获得法律援助。5.未成年人请求支付劳动报酬,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请求给予抚恤金、救济金,请求国家赔偿,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其他案件,如果家庭经济困难,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本版所议话题仅代表嘉宾个人观点)

  问题少年是问题父母的产物?未成年人权利如何保护?法学专家热议———

  议题一: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现状如何?

  主持人:未成年人问题始终是人们关注的焦点,尤其是涉嫌违法犯罪的,不仅因其具有社会危害性,更因为这一群体是我们祖国的未来,《法律援助条例》实施两年以来,从有关部门公布的统计资料表明,未成年人犯罪的情况不容乐观。各位都是研究未成年人问题的专家,请给我们介绍一下未成年人涉嫌违法犯罪的现状情况及特点。

  鞠青:从1997年起,未成年罪犯的数量逐年攀升,占全部刑事罪犯人数的比例越来越大。未成年人犯罪近些年来日益呈现出暴力化、团伙化的趋势,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类型集中为抢劫、强奸和盗窃,在押未成年犯中上述犯罪类型人数比例分别为64.4%、11.3%、10.5%,占全部犯罪类型的八成以上,明显高于其他人群。

  谢安平: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呈现8个特点:1.未成年人犯罪在全部刑事案件中所占比例在逐年上升;2.犯罪类型主要表现为财产型犯罪和暴力型犯罪,而且带有盲目性和模仿性,如盗窃、抢劫、抢夺、杀人、故意伤害;3.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形态表现为团伙犯罪;4.作案未成年人文化程度较低,初中、小学文化居多;5.女性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呈增长趋势;6.未成年人作案人员受成年作案人员的教唆、引诱甚至欺骗;7.从未成年作案人员违法经历来看,初犯、偶犯居多;8.在校生犯罪占据了相当比例,犯罪低龄化趋势日渐明显,初犯年龄越来越小。

  尚秀云:从海淀法院这几年的审判实践中看,未成年人犯罪形势除了在数量上呈上升趋势外,犯罪特点表现为年龄集中在十六七岁;文化程度普遍较低。初中及初中以下文化程度占80%。而外地来京未成年人初中及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占90%,在判处的未成年人中半数多为外来未成年打工人员;以侵犯财产罪突出;五是作案手段成人化。与其简单幼稚的犯罪动机极不协调,从国内外表现犯罪题材的文艺作品和影视剧中,学习了更多的作案方法,犯罪手段越来越呈现多样和狡猾的特点;另外,多为团伙作案。在少年犯罪中,95%为共同犯罪,反映未成年人结伙作案可以壮胆的特点,而且恶性程度加大。从一般盗窃、轻微伤害、寻衅滋事等,逐步发展为结伙抢劫、故意伤害、持刀杀人,甚至出现绑架杀人、持械抢劫、报复放火等严重犯罪。自1999年以来,抢劫罪已代替盗窃罪上升为第一位。

  主持人:常听人说青少年犯罪,从犯罪角度划分,青少年和未成年人这两种人群有什么不同?

  李玫瑾:一般将25岁以下的人员犯罪统称为“青少年犯罪”。但从严格意义上讲,“青少年犯罪”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属于不同层面的问题。因为,若从统计的角度观察:18至25岁的青年是犯罪率最高的人群;而14至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率次之。但是,若从预防的角度观察,居于犯罪率次位的“未成年人犯罪”却更值得关注!甚至,还有一部分14周岁以下、根本没能纳入犯罪统计的未成年人案件更值得关注、更有预防的意义!

  议题二:导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原因有哪些?

  主持人:是什么原因导致这些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呢,谁又该为此承担责任呢,仅仅是未成年人自身,还是有其他人?在未成年人犯罪的道路上,家长、学校和社会又该承担什么样的角色呢?

  鞠青:大部分未成年犯都经历了一个越轨行为逐渐形成与恶化的过程:他们生活的家庭往往存在各种问题,受之影响,逐渐形成不良个性和习惯;进入学校后,因为缺乏竞争力被逐渐边缘化,游离正常群体,结交社会上的不良朋友;他们逐渐脱离校园,闲散社会,惹是生非,最终锒铛入狱。犯罪少年是家庭、学校、社会问题的受害者,是成人社会问题的传递和体现。

  我国潜在着相当数量的问题家庭。家庭收入低,生活贫困;父母自身素质差,教育方法不当;家庭动荡,结构破损;家庭亲情淡漠,甚至暴力虐待,等等。这些家庭对抚育孩子要么是力不从心,要么是漠不关心,而我国目前还没有干预和介入这样的问题家庭的制度,致使生活在这些家庭中的孩子,生存、发展等权益得不到保障和实现。

  我国当前的学校教育很难包容和帮助问题学生。在一些地区应试教育还发挥着指挥棒的作用,学校里后进生遭受歧视和疏远,品行偏差的学生更是被边缘化;在一些地区,特别是城市,学校招生班级规模过大,班主任教师更是无力顾及问题学生。

  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起健全的社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体系。问题少年走向社会后,基本上是家庭管不了、学校管不到、社会管不好,他们更多的是结交不良伙伴,游手好闲,惹是生非。

  我国还未形成恢复性的少年司法保护制度。由于受案标准高,大量少年触法案件被拒绝在司法管辖之外,造成及时干预和矫正的空缺,形成了“养肥了再打”的无奈事实;由于没有专门的诉讼程序和实体处理规定,罪错少年得不到司法分流等程序保护,也得不到恰当的安置和矫正;由于监禁机构的资源匮乏,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少年得不到必要的生活、教育保障,更加加剧了监禁机构的边缘化弊端,也因此导致出狱少年的再犯率居高不下。

  李玫瑾:我在长期的犯罪心理研究中发现:许多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更主要的原因在于他生活中周围的成年人身上,是他们身边的成年人造成的结果。

  大量的案例可以证明:许多残忍、冷漠、狠毒的犯罪人大多在其童年有过一个无助、缺乏亲情与关爱、生活坎坷的经历。一些父母对其子女生而不养,养而不教,他们只顾自己:做生意、打麻将、争吵、离异、婚外情、酗酒、粗暴、出走……

  我认为,对于未成年人、特别是不满14周岁的少年出现严重危害行为时,若因其不满14周岁而不能为此负刑事责任时,应当由其父母为其负部分法律责任,因为他们是监护人,是具有法律意义的有责者!同时,对于出现轻微行为问题的少年,应当判其父母去读“家长学校”,因为,只有改变他们的行为,才可能改变孩子的行为。现代社会中,许多社会角色都有“资格认定”问题,资格评估与认定可以决定一个职业的整体水平,同样,不称职的家长行为其结果不仅影响孩子本身,更重要的是,他们造就的问题少年可对社会构成巨大的威胁与破坏。

  议题三:如何构建未成年人法律体系与犯罪预防?

  主持人:怎样才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如何构建未成年人法律体系,保障他们的权益,减少犯罪率?

  皮艺军:少年权利,只是近二十年来才被国人谈论。在当今世界,少年,已经不再是附属于成人观念体系中的一个概念。这一概念象征着一个与成人社会相对应的群体独立存在着。成年人任意决定孩子们命运的家长制时代正在被一个公正平等的法治时代所取代。

  根据我国参与签署的全球性质的《儿童权利宣言》的内容,儿童拥有的权利应包括:“获保护权”、“利益最大化权利”、“利益优先权利”、“生命权”、“发展权”、“姓名权”、“国籍权”、“身份权”、“亲子团聚权”、“出入境权”、“建议权”、“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结社自由”、“隐私权”、“资讯权”、“受监护权”、“受照管权”、“健康权”、“受

  抚养权”、“受教育权”、“民族文化权”、“休息娱乐权”、“诉讼辩护权”、“参与权”等等。这些权利基本涵盖了儿童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多方面的人权。

  尚秀云:成长环境的不良和教育的失当特别是法制教育的薄弱是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原因。一些“失学、失控、失教、失德”的闲散在社会的少年,成为危害社会的潜在不稳定因素。我认为要构建未成年人法律体系,保障他们的权益,首先应加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监护职责,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少年是问题父母的产物。《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规定了19条父母培养未成年人的责任和义务。如果我们的家长都学会了,都懂了,并做到了,我想就在思想上筑起了一道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防线。

  第二,学校应当将法制教育作为人生的第一课。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引进课堂,在学校的思想品德教育课中应当增加法制教育的内容,将一系列涉及未成年人有关法律纳入教学大纲。建立中小学生心理健康指导中心,培训心理健康教育师资,开设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另外,完善工读学校招生的条件和步骤。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尽快制定工读学校管理条例,达到用法律、法规和制度来约束不履行监护职责的家长和拒不接受学校教育的极少数学生,实现社会的综合治理。

  第三,切实做好外来务工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工作。第四,对影视、网络文化产品应当实行分级管理。

  张丽红:未成年人是社会群体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北京户籍人口中有未成年人234万,占全市总人口的18%,他们正处于接受知识和思想成长的阶段,他们能否得到充分保护,思想和行为是否健康,是否遵守法律、纪律和社会道德,是整个社会能否和谐的重要因素。构建未成年人法律体系,一是建设长效工作机制,确保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的可持续发展,推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的法制化进程,发挥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系统优势,整合资源,齐抓共管。二是以重点工作为依托,构建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建立“未成年人维权律师网络”,坚持发挥学校主渠道作用,推动法治校长工作深入开展。大力实施“青少年违法犯罪社区预防”计划,深化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创建工作,进一步深化和普及“星光青春保护行动”。三是针对重点青少年群体,坚持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认真做好流浪儿童的救助保护工作,关心、帮助困难青少年群体,积极参与对有违法犯罪行为青少年的社会帮教工作,加强流动青年工作,提升教育、管理和服务水平。四是开拓创新,搭建平台,通过优质高效服务,教育引导青少年健康成长。戒除青少年网络依赖实施“虹”计划项目,开通“12355”北京青少年法律与心理咨询热线。

  议题四: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制度如何帮助未成年人?

  主持人:我国现有法律制度中,未成年人涉嫌违法犯罪的,法律是如何提供帮助的?

  佟丽华:我国对于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重点体现在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方面,未成年人身体损害等其他民事案件则没有相应的法律援助制度保障。对于那些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未成年人,如果不能获得法律帮助,可能他们的案件就根本不能进入司法程序,他们的权益真正受到侵害,但却很难获得法律援助:涉及抚养等问题的民事案件,即使是符合《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的设计抚养等问题的民事案件,也只有通过司法行政机关的审查认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才能获得法律援助。

  北京市在法律援助工作中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在北京已经形成了以政府法律援助为主,民间法律援助为补充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模式。凡是符合《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未成年人,都可以从政府获得法律援助。但是现实中有大量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案件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例》的范围,这部分未成年人可以从民间机构获得法律援助。2003年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第一家专门面向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进行法律研究的民间公益组织———北京市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成立。民间的法律援助是国家法律援助的必要补充和工作的延伸。

  议题五:对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未来发展的思考?

  主持人:《法律援助条例》实施两周年了,我们总结了一些经验和不足,对于今后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工作,各位专家有什么建议和意见?

  鞠青:我们首先应该承认,法律只是社会生活的一个角度,我们要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法律援助也只是其中一个手段。对于身陷困境的未成年人来说,他们除需要法律援助之外,还有经济上的援助,以及寻求慰藉的心理援助。法律援助部门应主动走近社区,走近儿童,主动发现案件;由于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的政府机构作为代言人,因此,法律援助可以考虑,突破目前个案援助的做法,提升到公益诉讼,从而以更大的力度推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力求以和解的方式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和矛盾,立足长远,考虑未成年人的和谐发展。并建议从事法律援助的专业人士可以将部分精力放在推动国家和地方的专门立法,推动我国形成一套捍卫未成年人从出生到成年的法律制度。

  李玫瑾:鉴于未成年人属于社会的弱势群体,未成年人的犯罪问题并非“未成年人群体”本身的问题,因此,构建未成年人法律体系首先要针对的对象是他们身边的成年人、还有成年人制造的环境!以法律方式调整相关的社会关系。

  对于生而不养的问题;养而不教的问题;教而不当的问题应该制定《少年保护法》,包括出生登记法、儿童福利法、父母责任法、特殊教育法等。最重要的是:少年保护法的制定应该具体、并且具有可操作性。

  这类立法的宗旨就是要体现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原则!保护无辜的孩子不让其在儿童时期因饱受社会的冷漠与无情,进而在成年时出现冷漠无情的反社会倾向。同时,要通过法律方式对为人父母者提出要求,甚至用法律处罚来强化父母对孩子的责任问题。还要启动社会机制,对具有严重缺陷的家庭进行社会干预和救助。通过常规教育、特殊教育等方式给未成年人提供一个健全的基本社会化过程。

  皮艺军:少年司法制度必须独立。把少年当作与其他应受援助的成年公民平等对待是当前的一般做法。对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应实行“积极干预原则”,《法律援助条例》虽然为未成年人的实施法律援助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该条例并未对此做出对孩子们更为特殊的规定。囿于行为能力的限制,使得未成年人更多地处于身心易受侵害、权利易受剥夺的特定处境之中;基于同样的原因,他们缺乏明确自觉的法律意识,比起其他人,也就是比成年人(包括残障人士、老年人和妇女)更无法及时有效地申请或接受法律援助。因此,有关规定应当体现出法律援助部门以及社区、居委会等相关部门要有积极主动进行干预的义务,即未成年人侵权事件发生之后,督促法定代理人和其他代理人提出申请。法定代理人拒绝或是拖延提出申请的,相关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法律援助的及时实现。

  普法不是法条教育。中国当前的主要问题不再是“无法可依”而是“有法不依”的问题,让孩子们深刻理解了法律的本质就是不论你是谁,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让他们理解违法的事不做,侵犯他人的事不做,你就是安全的,而犯了罪的人,必然是有罪必罚。理解了这些基本原理,在此基础上进行有针对的法条普及工作,就会事半功倍。人只有具备规范意识,才有可能具有法律意识;只有选择规范行为,才有可能选择法律行为。

  谢安平:1.由妇联、共青团、学校、街道(县乡政府)等组织或者机构联合成立未成年人的教育和帮教机构,切实对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2.建立未成年人犯罪缓起诉制度,这在国外已经有成熟的法律制度。3.建立未成年人犯罪缓判决制度,这在国外也已经有成熟的法律制度。4.建立未成年人罪犯缓执行制度,以防止未成年人罪犯之间的交叉感染,防止未成年人受监狱亚文化的不良影响从而变成再犯。

  第224期法律圆桌

  本期主持

  史立森 北京市司法局助理巡视员

  李小波 北京市义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期嘉宾

  张丽红 共青团北京市委权益部部长

  皮艺军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青少年犯罪与少年司法研究中心主任

  李玫瑾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

  佟丽华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尚秀云 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

  鞠 青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

  谢安平 北京市万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闻背景

  今年是《法律援助条例》出台两周年,为了加强法律援助重点对象———青少年的权益保护工作,团市委、市司法局共同举办“为了明天———青少年的权益保护工作”座谈,旨在进一步宣传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呼吁全社会更多地关注青少年的权益保护工作,大力营造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

  特别观点

  对于未成年人,特别是不满14周岁的少年出现严重危害行为时,若因其不满14周岁而不能为此负刑事责任时,应当由其父母为其负部分法律责任,因为他们是监护人,是具有法律意义的有责者!同时,对于出现轻微行为问题的少年,应当判其父母去读“家长学校”,因为,只有改变他们的行为,才可能改变孩子的行为。现代社会中,许多社会角色都有“资格认定”问题,资格评估与认定可以决定一个职业的整体水平,同样,不称职的家长行为其结果不仅影响孩子本身,更重要的是,他们造就的问题少年可对社会构成巨大的威胁与破坏。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下列未成年人国家可以提供法律援助。1.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中,从未成年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或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该未成年人可以获得法律援助。2.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中,在人民法院审判阶段,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其指定辩护人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3.公诉案件中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4.未成年人追索抚养费的民事案件,可以获得法律援助。5.未成年人请求支付劳动报酬,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请求给予抚恤金、救济金,请求国家赔偿,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其他案件,如果家庭经济困难,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本版所议话题仅代表嘉宾个人观点)

  作者:王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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