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周,全国人大通过了修订后的《证券法》,这是我国证券业的一个新的里程碑。在实施股权分置改革的今天,不少股票的股权将趋于分散,爆发收购战的可能性增大,这对市场的作用将是良性的。因此,新《证券法》中有关收购的条件,在新形势下显得十分重要。
十多年来,A股市场实际上并没有发生真正的二级市场收购。“宝延之战”只是幌子,原因不仅仅因为在二级市场收购成本太高,更主要是存在“全面要约”的规定。即行动一致人持有股份达到规定比例(如20%或30%),要对剩余的70%发出全面要约收购,面临的主要困难是,理论上70%股份都必须进行收购,但是一旦持有总股本75%以上(大盘股85%以上),被收购的公司变成非公众公司,就要退市,这在国内似乎毫无价值。
因此,旧法规定收购者可以同财务顾问证券公司合作,后者给予制作使股份分散化(保证仍有25%或15%以上公众持股)即仍保持上市资格。对照新《证券法》,这一点未列入,但写入可能比这更宽的条件。明显的变化是:达到30%后的要约收购可以是全面收购,也可以部分收购,但法律没有进一步的解释。如果部分收购的比例可以低至10%,那么收购人就很合算;如果只要求再收购10%,但有60%股东都要求被收购(新《证券法》规定,股东有权依法向收购人出售股份)怎么办?只需参照第八十八条,“被收购公司股东承诺出售的股份数额超过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的,收购人按比例进行收购”即可(按16比例收购)。
但部分要约收购真正实施起来,条件只能从严,不然收购人持有r%后宣布再收购r%刚可控股,会引起原大股东的抵制。假如这一条例执行不了,要全面收购,那么根据第九十七条,“收购行为完成后,被收购公司不再具备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应当依法变更企业形式”,又会出现收购后公司必须退市的情况。
作为一个国家大法,除了应该加大惩罚条例,保护投资者利益,防止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出现外,法律还应有鼓励条例,使之有利于市场活跃、最终有利于投资者的条款出现。从这一点出发,收购条件不宜过紧。
如果执行严格的部分收购或全面要约收购,那么有否变通办法防止收购后公司失去上市条件?办法还是有的,只需灵活使用其他条款,估计以后还可通过司法解释使之合法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