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告上法庭要求女子返还90万元人民币被驳回
本报内江11月7日讯(赵春来)四川一女子与一重庆男子同居期间怀孕,为使该女子堕胎,重庆男子先后给了90万元,结果孩子仍然出生了,该男子告上法庭要求四川女子返还90万元人民币。11月7日,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以证据不足驳回了重庆男子的诉讼请求。
重庆男子笑天(化名)与四川女子欢英(化名)于1998年在重庆打工相识,次年两人同居。因性格不合,双方于2004年初解除同居关系。分手时,欢英已怀孕。2004年10月,欢英生育一子。其间,笑天为了让欢英堕胎,一共付给她90万元。
2005年6月,原告笑天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欢英返还90万元人民币,并依法判决子女抚养问题。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笑天诉称其向被告欢英给付50万元,是为了让她堕胎,之后又给付40万元,是在欢英向他施予精神强制即胁迫的情况下给付的,但是原告笑天在诉讼中就其给付50万元的目的以及受到精神强制的事实,均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仅举出部分证据,欲证明此90万元属于原告个人合法经营所得。其所举的证据与所诉请的事实和请求之间,没有必然的内在联系,故原告笑天支持其诉讼请求的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