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淄博11月8日讯(记者 赵志斌 通讯员王谨马颜铖)生活区域内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要保障畅通;高层建筑应具备消防应急预案。11月3日,淄博市人民政府转发淄博市公安局《关于推进全市消防工作社会化实施意见》,对政府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居(村)民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等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责任进行细化。
各级政府要建立特大火灾事故的应急救援机制,对公共安全会造成重大影响的高层、地下建筑和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等场所,要组织制定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不断提高处置特大火灾事故的能力。发生火灾事故后,应当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组织火灾事故调查,查明火灾原因,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生产规模大、火灾危险性大且距离公共消防站较远的单位,必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建或与其他单位联建专职消防队伍;教育部门要把消防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内容,教育学生了解、掌握消防安全基本知识和逃生等自我保护的基本技能;燃气管理部门要提高全民燃气安全意识,积极防范各种燃气事故的发生,加强燃气产品在生产和使用领域的安全监管,及时发现并消除可能导致燃气泄漏、爆炸、火灾的事故隐患。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设立专(兼)职消防管理员,加强对居(村)民进行消防法律法规和防火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督促社区、农村单位和个人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制定和公布居(村)民防火安全公约,组织居(村)民和义务消防队开展各类消防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