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本刊记者 黄 豁 朱 薇
全国人大《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自今年5月1日实施以来,新的人民陪审员队伍素质大为提高、参与审判的意识增强,过去“陪而不审”的情况有所改变。但是,记者近日在重庆一些基层法院采访了解到,由于时间安排、经费支付、个人素质等诸多问题的影响,人民陪审员忙闲不均的现象很突出,近半数的人难以保证有时间参加陪审工作,其作用发挥也与社会期望值存在较大差距。
重返“编外法官”旧途之虞
基层法院和人民陪审员普遍反映,当前最大的矛盾就是陪审工作与人民陪审员本职工作的冲突。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干部处负责人曹鸿说,现在陪审员普遍要求减少安排陪审次数,甚至个别陪审员主动要求法院尽量少安排或者不安排陪审。
地处市中心的渝中区法院是重庆审判工作最为繁重的基层法院。渝中区法院副院长刘晋告诉记者,按照目前合议庭由一个审判长和两名人民陪审员组成的形式,一年需要陪审员7000多人次,平均一个陪审员一周至少要参加三次开庭,但实际上陪审员中大部分人一个月参加2~3次审判工作,就表示与本职工作冲突太大,单位有意见。
基层法院的人士告诉记者,目前能经常参加审判的人民陪审员不到1/3。鉴于审判的法定性和工作的适时性,法院只能安排那些能保证时间的陪审员。长此以往,陪审员便相对固定在几个人身上,很容易走到“编外法官”的老路上去。
重庆大学老师石万曲通过自荐成为重庆沙坪坝区法院人民陪审员,但由于工作太忙,3个多月过去了,她没有参加过一次案件的陪审。但是,同为沙坪坝区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孙伯宗却十分忙碌。他从1998年便开始担任人民陪审员,原工作单位破产后就没有再就业,目前他平均每个月要参与审理10~12起案件,最忙的时候一周就参与审理了5起案子,比有的专职法官审案还多。
重庆沙坪坝区法院刑庭庭长任耀东说,开庭时间的法定性与陪审员自身工作的不确定性常常给审判工作带来被动。法庭开庭的时间一般是提前10~20天进行安排,一旦确定,参加开庭的各诉讼参与人员和合议庭成员都必须准时参加,而有的陪审员由于出差、开会等临时请假,导致法院不能按期开庭,这不仅造成审判资源的浪费,当事人对此意见也很大。
出力又贴钱的陪审员
根据全国人大《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人民法院给予补助。无固定收入的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由人民法院参照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货币工资水平,按实际工作日给予补助。但记者调查了解到,由于地方财政目前对于这部分资金尚未完全落实,一些无收入的陪审员甚至出力又贴钱,影响了他们履行职责的积极性。
重庆渝中区南纪门街道办事处干部任忠文说,审结一个案件有20元的补助,但对于住家较远的人民陪审员来说,多次往返法院的交通、就餐费用必然超过20元,而且有的案件往往开庭2~3次才能审结,陪审员就会贴本,时间长了很容易打击陪审员的积极性。记者调查了解到,渝中区法院在重庆基层法院中还属于经济条件较好的,在财政资金未落实的情况下,还能给予陪审员一定补助,其他的不少基层法院目前尚未给陪审员任何补助。同时,无固定收入的人民陪审员的补助发放操作上也很困难。重庆渝中区法院政治处副主任黄承宽说,现在社会工作流动性大,原来的失业人员有可能重新就业,原有工作的人员也可能失业,在实际操作中如何确定陪审期间是否工作相当困难。
记者了解到,出于经费的考虑,陪审员中无固定职业和收入的人相当少。重庆某区法院的50名陪审员中,处于失业状态的陪审员只有2人。沙坪坝区的50名陪审员中,有30%是领导干部。
对于陪审员经费问题,地方财政部门的普遍理由是:今年的财政预算在去年底就已经编制完毕,当年列支很困难,必须等到编制2006年预算时才能考虑。但基层法院的同志普遍认为,既然人民陪审员制度已经启动,相关配套措施就应该跟上,比如上海由市财政统一解决经费问题,北京、吉林、江苏等地也决定所需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解决,并单独列支、单独管理、专款专用。
独立发挥作用不容乐观
新的人民陪审员被称为“不穿法袍的法官”,除不能担任审判长外,与法官享有同等权利,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必要时,人民陪审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但是,记者采访了解到,不少陪审员虽然参与审理的积极性很高,但由于责任心、专业知识、办案经验等因素制约,在审理中难以发挥促进司法公正的作用。
重庆沙坪坝区法院院长陈巧说,从目前运行的情况看,一些陪审员发挥作用并不乐观,在合议庭评议时,不少陪审员不能主动、积极地表达自己的意见,目前该院还没有一起陪审员与审判长在合议时意见相左,最后提请院长定夺的案件。她分析说,在诉讼中,法官参加诉讼全过程,而陪审员仅仅在开庭时才介入案件,实际造成陪审员与法官所获得的案件信息不对称,再加上专门知识的缺乏,司法经验的不足,发表意见时非常容易受到法官的影响,从而丧失其独立性。
由于合议庭的评议案件遵循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如果两名陪审员一致的意见被采纳,法官的意见没有被采纳,由此作出的判决被改判或发回重审时,一般只追究承办法官的责任,就出现了陪审员权责不统一的情况。法律界的一些人士指出,为规避错案风险,因此法院在实践中尽量让陪审员参加一些事实简单、争议少的一般案件。
民盟重庆市委副秘书长龚懿自今年5月1日以来,已经参加了3次陪审,都是刑庭的案件。她告诉记者,这些吸贩毒、伤害、盗窃等案件都是公诉案件,检察机关前期做了大量的工作,案情简单,事实清楚,量刑也很难有大的争议,更没有可供监督的案情,人民陪审员根本不可能从其他角度提出不同意见。记者调查发现,参加过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陪审工作的人民陪审员相当少,他们绝大多数被相对固定地安排到基层法院的刑庭、民庭参与案件审理。重庆市律师协会会长孙发荣表示,目前每一件案子“由谁参加陪审”的主动权完全掌握在法院,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陪审员独立发挥作用。□
资料:
人民陪审员“精英化”应当慎重
新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实施以来,各地选任的人民陪审员的素质普遍较高,绝大多数是机关领导干部、街道社区干部,来自基层的普通群众却相当少。专家建议:人民陪审员“精英化”应当慎重。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规定:“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但基层往往将这一条变成了担任陪审员的硬指标,学历低、收入低、地位低的陪审员几乎没有,陪审员官员化、高学历化、公职化特点突出。重庆沙坪坝区法院的50名陪审员全部是大专以上学历,本科以上学历占50%,2/3是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街道社区的干部;重庆渝中区法院的陪审员全部是大专以上学历,近70%是本科以上学历,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占40%左右。
重庆律师协会会长孙发荣指出,以学历、知识背景作为陪审员资格的评审标准,对丰富陪审员队伍阶层结构与平衡各阶层之间的利益诉求,没有任何帮助。长期关注司法改革的民盟重庆市委副秘书长龚懿说,广泛的群众性和全面的代表性是陪审员遴选的一个重要原则,社会底层的平民大众也需要在其中有自己的代表。因此,基层法院把“大专以上学历”作为硬指标,明显有违人民陪审员的初衷。
对于一些基层法院反映的“精英化”是为提高陪审员专业素质的观点,西南政法大学的学者指出,走“精英化”道路并不能打开司法实践中法官力量薄弱的死结。人民陪审员的“定位”不是专业法官,而是凭良知下判断的“临时法官”,主要通过普通人的视角,以社会道德标准对案件进行评价,法官认真听取陪审员的意见就等于倾听民众的呼声,判决也将会多一些人文关怀,多一层社会认可度,以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专家认为,人民陪审员的选聘渠道和方法民主化程度不高,很容易导致政府化、官员化、精英化,难以体现出民众性和广泛性,因此应进一步改进人民陪审员的选聘机制,比如改变现在由基层法院向人大提出陪审员人选的方式,由人大直接对陪审员的资格进行审查。
(本刊记者黄豁 朱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