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史永庆)记者昨天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明年1月1日起,我市将统一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保缴费基数和登记缴费申报程序。
缴费基数计算到元
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以本单位缴费总基数乘以各险种缴费比例计缴,用人单位缴费总基数为本单位属于参保缴费范围的人员缴费基数(以下简称职工缴费基数)之和,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本人缴费基数乘以相应险种个人缴费比例计缴。
职工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核定,新设立单位的职工和用人单位新增的职工按照本人起薪当月的工资核定。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或起薪当月的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超过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核定。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核定的缴费基数计算到元。
职工因调动工作、解除劳动关系等原因,需要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在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以前,各项社会保险费按不低于上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不高于上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核定缴费基数,结清费用。
缴社保需工会认可
个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本人根据其上年的收入情况,在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选定缴费基数;个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参保单位的职工发生增减变化的,应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负责统一受理社会保险登记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填报《职工增减变化花名册》。职工个人的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以及参保单位增加职工时,应同时填报《个人基本情况变更表》或《个人基本情况表》。
参保单位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负责统一受理社会保险登记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上年度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及每个职工的月平均工资。
办理缴费申报应提交经本单位工会负责人(职工代表)签字、单位签章的《职工工资总额表》。参保单位应对申报的职工工资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