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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他们的是法律的严惩
本报记者 王荣忠 摄
本报讯(记者 尹超)酒后滋事,不仅无故打伤多个路人,还将一出面制止的民警打伤,又将一见义勇为的湖北籍大学生打死。在逃期间,主犯仍继续行凶杀人又致另外一人死亡。
昨日,五名被告被送上法庭接受审理,湖北大学生家属索赔损失203万元。
酒后疯狂滋事打死大学生
2003年1月18日晚9时许,被告人冯力、邹东明、高某、王某(高、王二人均系未成年人)伙同李玉东、徐伟(均在逃)等人酒后到西安市碑林区皇甫庄“彩虹迪吧”北侧,将过路的李某打倒,致李某昏迷。
随后,几人又到皇甫庄“新e网吧”门口,将上厕所的李某某打倒,又致李某某昏迷。接着,被告人冯力等六人又窜至皇甫庄五环公司工地处,被告人冯力和邹东明无故殴打过路的民工张某。
此时,恰逢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兴庆路派出所民警卢凤翔及西安交通大学化工学院湖北籍在校学生王峰路过此处。当卢凤翔亮明身份制止行凶时,冯力叫喊道:“打的就是派出所的!”从地上捡起一水泥砖块砸向卢头部。高某等人一拥而上,用拳脚、砖块、溜冰鞋击打卢的头、面部,致卢昏倒在地。
王峰看到众多人在打卢凤翔,便上前制止,冯力持砖块将王峰打倒在地,用砖块猛击王的头、面部,致王峰死亡。
主犯继续伙同他人行凶杀人
经法医鉴定:王峰系头部受钝器打击,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李某、张某及卢凤翔均属轻伤。直至2月15日,王某和高某分别在各自家人陪同下向公安机关自首。其他案犯在逃。
同年9月、10月期间,在逃的被告人冯力又伙同他人持刀伤人,抢劫他人财物,致一死两重伤。
西安市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冯力持械伤人,两案中致二人死亡、一人重伤、二人轻伤、多人受伤,抢劫作案一起,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抢劫罪;被告人邹东明等三人的行为均构成了故意伤害罪。高某、王某作案时不满18周岁,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见义勇为者家属索赔百万精神损失
受害者王峰的父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他们认为,儿子王峰因为见义勇为,惨死歹徒手下。为此,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政府、西安市人民政府先后授予王峰“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的荣誉称号。去年6月25日,王峰父母拿到为儿子颁发的“见义勇为”荣誉证书和5000元奖金。
法庭上,王峰的家属强烈要求依法追究凶手的刑事责任,医疗费及父母的赡养费共计103万元,另外还请求被告人赔偿精神损失100万元。受伤民警卢凤翔也当庭提出十万余元的索赔请求。
庭审中,被告人冯力对指控的后一宗犯罪事实提出异议。其余被告人则对指控行为供认不讳。昨日庭审持续到下午5时许,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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