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朱勇通讯员李鸿光)在索尼爱立信移动通信产品(中国)公司上海分公司任人力资源及行政部总监的徐小姐辞职后,要求公司给付前一年的奖金22.6万余元;与此同时,公司也要求她返还公司为她所支付就读MBA课程学费25.8万元。为此,双方最终诉至法院。昨天,静安法院一审判决,索尼爱立信支付徐小姐奖金22.6万余元(税前);徐小姐返还索尼爱立信公司学费22.1万余元。
2002年11月8日,徐小姐与索尼爱立信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约定聘徐小姐任公司人力资源及行政部总监。徐小姐月薪为人民币4.5万元。2004年2月16日,索尼爱立信支付徐小姐在中欧国际工商学院MBA学费25.8万元。同年12月31日,徐小姐向公司申请辞职,双方解除了劳动合同,索尼爱立信还应支付徐小姐2004年年度奖金22.6万余元(税前)。
今年3月28日,索尼爱立信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徐小姐归还MBA学费25.8万元并要求以徐小姐的2004年税后奖金冲抵。而徐小姐即提出了反诉请求,要求索尼爱立信必须支付2004年的全额奖金及25%补偿金。岂料对仲裁的裁决,双方都表示不满意,在今年6月10日,徐小姐起诉到法院,要求判令索尼爱立信支付22.6万余元奖金及25%的补偿金56517元。索尼爱立信则要求徐小姐归还公司为其支付的MBA课程学费25.8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徐小姐与索尼爱立信公司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合同有起始日期而无终止日期,那么只有当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条件或法定解除条件出现时,合同才能终止解除。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