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周明杰 通讯员李力)购房人在选择住房时,往往都喜欢避开闹市,免得噪音影响生活质量。许多人更是把安静的环境作为购房第一选择要件。而周女士购买房屋时,该合同所附平面图显示她所购房屋门口是一通道,交付时却变成了门厅。今天上午,丰台法院做出判决,开发商赔偿周女士2.5万元。
2002年3月26日,周女士与小区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丰台区马家堡地区一套期房。该商品房买卖合同所附平面图标示了周女士所购房屋在首层的位置,该平面图与另一栋楼标准层平面图一致。另一栋楼标准层面图标示与周女士同一户型房屋户门正对是走廊,而不是门厅。但2002年底开发商交房后,周女士发现她所购房屋户门正对着门厅和楼门,没有走廊。因为门厅面积较大,门厅就成为老人、孩子游乐、聊天的场所,而且她所购买的房屋房门距离值班室不到1.5米,且全楼仅此一出入口,行人的说笑声、打闹声,门口保安和住户行人的打招呼声彻夜不停,且住宅楼的铁门由于住户进出开关,撞击声昼夜不断。为此,她将开发商告到丰台法院,要求赔偿因噪音给她造成的健康及精神损失共计12.6万元。
开发商在法庭上辩称:公司是按设计图设置的户门,售楼处没有也不可能承诺该房屋门口的通道是小走廊,商品房买卖合同所附楼层平面示意图,仅为标定周女士所购房屋在本楼层的位置,并非楼层平面全图,且无法标明门、窗及楼门前厅等具体结构位置;噪音并非是公司造成的,而是邻里之间、居民之间的问题。请求法院驳回周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从商品房买卖合同所附平面图及另一栋楼标准层平面图来看,周女士所购房屋户门前应为走廊,而开发商交付的房屋户门前为门厅,开发商的行为已违反了合同约定,且其所交付房屋在首层的位置与周女士所受噪音之扰有因果关系。因此,开发商应当承担适当的违约责任。
网络编辑:康琪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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