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日前从公安部了解到,为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从11月20日起,交管部门在高速公路、国道、主要省道集中投入测速设备,严查机动车超速。公安部要求,每个交管大队至少要设置两处查处超速行驶的测速点,每天测速时间不少于6小时,对超速20%以上的要依法从重处罚,超速50%的,将一律依法吊销驾照。(11月21日《北京娱乐信报》)
作为道路交通安全的重大隐患、以及导致许多恶性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超速行驶的巨大危险性毋庸置疑,因此,交通管理部门严查机动车超速,防患于未然,无疑非常必要。
不过,在强调这种必要性的同时,为保证上述执法行动有足够合理性和公信力,笔者以为,一个重要前提不容忽视,那就是,超速的依据——限速标准本身的合理性。
之所以提出这个问题,是因为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公路的限速标准,确实让人感到很难理解。如据不久前新华社的报道,在福建,现有高速公路多数路段限速80公里/小时,有的甚至到了60公里/小时——而这本是高速公路的最低限速。这样,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一趟,往往就意味着一叠超速罚单(隐蔽测速)。在这种“高速不高速,罚单满天飞”的现象,人们不能不怀疑:如此低标准的限速究竟是为安全,还是为罚款?
当然,任何时候强调安全的重要性都没有错,而且从理论上讲,速度越低确实也意味着安全性越高,但问题是,是否可以因为安全理由就压低限速标准,乃至不顾惜公路,尤其是高速公路应有的通行效率?同样是交通运输,近年来火车就一直在不断提速,难道他们就不重视安全?由此可见,在这里,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是否应该重视安全,而在于,如何运用管理智慧,在速度与效率之间寻求一种理性平衡——既能保证交通安全,又能充分照顾到行车效益。
从这个角度再回头打量时下的公路限速管理,不能不承认,除了一些限速标准过低之外,还存在许多有待完善之处,比如,我们的限速设计往往是一条路一个标准,既不根据具体的路况有所区分——弯道坡道是这个标准,直道平道也是这个标准;也没有根据车辆的不同而区别对待——小轿车和大卡车执行同样的限速标准。显然,这种“一刀切”的机械简单做法,除了“管理方便”外,无论是对于安全还是效益,均无益处。 张贵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