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市城管局“准许占用城市绿地、树木砍伐或迁移”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今天经《政府公报》对外发布实施。根据该实施《办法》,占用城市绿地要在限期内恢复;砍伐或者迁移城市树木,应当给树木所属单位或者个人补偿;砍伐树木200棵以上的,要由省政府决定。
该《办法》规定,占用城市绿地、树木砍伐或迁移的许可条件是:
(一)经规划国土部门批准的高层楼宇建设,施工场地狭窄,施工有困难的;
(二)经规划国土部门批准扩宽道路、兴建桥梁、铺设地下管线的;
(三)经规划国土部门批准开设临时或永久性路口的;
(四)经发改部门立项、规划国土部门批准的其他建设项目;
(五)绿化改造或林木改造;
(六)经规划国土部门同意其他特殊需要的;
(七)占用绿地的,应承诺在期限内恢复绿地或者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同样面积同样质量绿地补偿费;
(八)砍伐或者迁移城市树木,应当给树木所属单位或者个人补偿。《办法》规定:
(一)占用城市绿地:由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决定。
(二)砍伐(迁移)树木200棵以下,由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决定;超过200棵,由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初审,报广东省建设厅,由广东省人民政府决定。
该项行政许可的程序为:申请人备齐资料到深圳市城市管理局递交申请-→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审批-→申请人凭收文回执到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办事窗口领取行政许可决定书,同时按决定书交纳有关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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