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保洁工在给房主擦玻璃时,不幸从8楼坠地身亡。一场悲剧过后,房主面临亡者家属20万元的索赔!
对保洁工的死,房主到底该不该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回放:保洁工坠楼身亡
去年,房主张先生对在莱茵河畔花园小区新购置的一处8楼住宅装修。工程进入收尾阶段的同年11月23日,他在街头找到做家政服务的女子王某打扫房间卫生。双方当时口头约定,王某为张先生家清扫房间及擦拭所有窗户玻璃,服务价格为150元钱。
可谁也没想到的是,当日下午3时一场意外发生——王某在擦玻璃时不幸坠楼!尽管被立即送到医院抢救,王某还是于次日因抢救无效死亡。悲痛之余,女保洁工王某的丈夫将房主张先生告到法院,要求赔偿医药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等共计20万元。
今年7月,法院公开审理此案。由于此类案件对责任性质往往分歧很大,各地法院判决结果也是五花八门。主审法官在请教了一位全国有名的法学专家后,11月23日记者获悉,本案一审以承揽关系暂时告一段落,被告张先生只需赔偿原告各种费用的20%,即4万元。
“雇佣”还是“承揽”是争议焦点
主审法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此案的焦点是王某与房主张先生之间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如果是雇佣关系,那么张先生应该赔偿20万元;若是承揽关系,则张先生无须对女保洁工的死负责,除非自己有过错。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所谓雇佣关系,是指雇工利用雇主提供的条件,在雇主的指示、监督下,以自己的技能为雇主提供劳务并获取报酬的民事法律关系;而承揽一般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按照另一方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另一方给付报酬的民事法律关系。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中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死者王某与张先生协议为其清扫卫生。在此过程中,被告张先生只验收窗明几净的成果,并不干涉王某的工作顺序,王某也无须听从张先生的安排、指挥——即双方之间不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并且王某在工作中所使用的劳动工具是自己提供和准备的,劳动报酬也是一次性结算的。这些特征都符合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中确认的承揽关系。故王某在完成工作过程中而遭受的意外伤害并死亡,张先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张先生明知所要清扫的房间为高层,擦玻璃可能发生危险,而选任并无任何安全保证措施,也未经任何部门培训的非专业人员,其选任行为有过失,应负本事故的一定责任。
主审此案的法官告诉记者:本案最终以承揽关系定性,因定为承揽关系更切合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更切合实际。因为若以雇佣关系判,一旦保洁工等家政服务人员发生人身损害甚至死亡,让居民一方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不太公平。雇佣责任的一个重要理论基础是:雇工从事雇佣活动是为了雇主的利益,雇工的活动能为雇主创造利润,雇主能从雇工雇佣活动中得到更多的利益。但是居民找人擦玻璃、或是请修理工修理等行为,其只是检验其劳动成果,并不能获取更多的利益。如果将家政服务用工定为雇佣关系,一旦发生损害事件,则可能出现“穷人”与“穷人”相搏的局面,这违背了雇佣责任原理。
法官说法:相关法律不太完善
随着社会的发展,保洁工,修理工、保姆越来越多地走进了居民的生活,由此引发的人身损害案件也有增多的趋势。一些法律界人士在接受采访时指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解释》对有关“雇主”因从事生产经营使用人员发生的案件全部包容,而对一些家庭生活使用人员发生的案件却有些无能为力。如家庭保洁工、家庭修理工、家庭保姆等家政服务是雇佣还是承揽,双方当事人对法律关系的性质分歧很大。
由于有的雇工在实际工作具有相对的自主性和独立性,而有的定作人也会对承揽人的工作做出具体的指示并现场指挥,致使雇佣和承揽二者难以区分,但其在责任的承担上完全不同。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也感觉到相关的法律定性并不是很明确。鉴于此,许多法律界人士希望现有法律对家政服务领域的定性能更明确一些,以使其更有操作性,人们也会更明确地知道如何索赔……本报记者潘霁
律师支招还得找正规家政公司
辽宁同方律师事物所的张博律师告诉记者,法律是滞后于社会生活的,当问题在现实生活中显现出来,立法部门就应当引起重视,以使类似案件有一个统一的判决标准。为了避免纠纷,居民在找人做家政服务时,最好通过正规的、劳务派出的家政公司,因为这样的家政公司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是雇佣关系,若一旦出现财产损失和其他人身损害,就应当由家政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潘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