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靖边县法院以“公正与效率”为主题,以“人民满意”为目标,把民事调解工作作为法院审判工作的重点来抓,为群众排忧解难,得到了老百姓的称赞。通过多年来的摸索实践,该院民事调解工作已走在了全省前列,多次受到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法院的表彰和奖励。
打官司是谁也不愿意的事情,但有时却无法避免。如何为群众节约时间、降低成本呢?2002年当上靖边法院院长的杨桂林,提出把“民事调解工作作为法院审判工作的重点”。首先他们坚持注重事实,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分清责任是非进行调解,决不“和稀泥”。同时坚持自愿调解原则。诉讼的各个阶段进行调解都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确保调解案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依照民诉法规定,民事案件从立案到宣判前的诉讼阶段,只要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都可终结诉讼。在案件办理中,他们根据当事人不同的家庭状况、法律水平、社会阅历等情况从送达起诉状副本起,就耐心细致地了解证据,掌握证据,有针对性地释法说理,为促成以后的和解做准备。
今年4月,在审理韩某、冯某与罗某财产损害赔偿一案中,案件起诉后证据早已灭失,但双方各执一词,原告要求按照牛价赔偿8300元,被告却一文不出。如果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则开庭审理,应对原告举证不能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考虑到原告系弱势群体,于是在审理中对被告的兽医资格进行了审查,发现其无药品使用证,就此抓住这一契机,促使此案得到调解,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随着我国司法体制日益完善,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对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确定,给人民调解工作带来了生机和活力。为此,靖边县法院以此为契机,加强法制宣传,逐步建立健全调解组织,提高人民群众的自治能力。并注重调动和发挥与当事人关系密切的友人以及社会各界,让他们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促成案件调解。2003年6月,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尚某无效婚姻纠纷一案中,涉及返还财礼款21000元,在调解当日只给付了申请人1000元,其余20000元无力给付。最后通过两方亲戚和乡干部穿针引线,最终达成了和解,双方当事人还由打官司的对方变成了亲家,成为当地一段佳话。
在民事调解工作中,靖边法院还坚持“将人性化调解与严肃执法相结合,将民调工作与案件执行相结合”的“双结合原则”。他们认为,经过法院的民事案件,大多数经过法官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及讲法论理都可以得到调解。工作中,他们一方面严格维护法律的尊严,一方面注重化解社会各方矛盾,真正做到了公正司法,当事人满意。调解结案在整个民事诉讼中,既节约诉讼成本又有利于案件执行,更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
正因为靖边法院在整个民事审判中贯穿了“调解”这一主旋律,三年来民事调解案件共2437件,民调工作一年一个新台阶。2003年全院民事调解率为71%,2004年为84%,今年1月-11月达到88%,被榆林市委评为“人民满意的政法单位”。
(本报记者 李小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