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海口11月29日讯(记者 林 莹 实习生曾敏)为防人盗偷胶水,高进海在胶园里设置火药枪口,当晚李某进园盗割胶水被枪击中心脏而死。近日法院认为无法证实高故意杀人故宣告无罪。
2004年12月23日,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对高进海故意杀人一案,向海南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死者家属以犯罪行为造成经济损失为由,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海南中级法院于2005年3月1日对此案进行了开庭审理。
为防盗林中埋下火药枪
高进海,男,现年36岁,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农民。
公诉机关指控:高进海因位于保亭南林乡什庆岭上的自家橡胶树常被人偷割胶水,因此产生了报复念头。2004年9月10日下午6时,高进海取出父亲遗留下的短火药枪、火药、铁砂、引信,将火药及铁砂装入枪内,然后持枪到自家胶园。在胶园入口处的草丛中取出一个塑料胶杯,并拔下一条山藤,接着走到第四排橡胶树靠西北侧的第一棵橡胶树处,用从树上拔下的胶舌将塑料胶杯的小洞钻大,拿山藤穿过胶杯小洞打结,把胶杯口反扣放在橡胶树旁的石头上,将山藤的另一头绑在火药枪的机关上,再把火药枪架在塑料胶杯西侧的草丛中,枪口对着第四排第一棵橡胶树,并装上引信,李某到高进海的橡胶园偷割胶水时触动了火药枪的机关而被火药枪散弹击中心脏死亡。
法院认为死亡非人为射杀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为证实高进海故意杀人之事实而当庭宣读和出示的证据不具有完全排他性。从现场实验的意见书中表明:高进海在自家橡胶园内安装的火药枪在触动机关的情况下能正常击发;死者李文海身上正面所受的伤为火药枪枪伤,枪击后仍有能力行走;死者身上中的火药枪枪伤面积,是否是用手、脚触动机关发射的无法确定。
被告非故意杀人无罪释放
高进海的供述与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提取到的短火药枪等证据,未能形成具有完全排他性的证据链条来证实死者李文海是被高进海安装的短火药枪所杀害,由于上述证据不具有排他性,而其他证人证言等证据也无法证实这一事实。公诉机关指控高进海故意杀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成立。因此,法院判决高进海无罪,驳回附带民事诉讼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