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0日下午,海口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举行新闻发布会称:电动车仍将禁行,市民不要盲目购买。 (新闻编号:1031)
海口95%电动车不合国家标准
记者问:海口电动自行车目前的销售情况?
交巡警答:据不完全统计,海口市目前销售电动自行车的商店至少有86家,主要集中在文明东路、新华南路、龙华路等路段,销售品牌有几十种,其中95%属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电动车;仅有5%属于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从而潜伏了道路交通事故隐患。仅今年以来,电动车违法上路引发的交通事故多达600余起。
最高车速每小时应在20公里内
记者问:电动自行车的有关技术标准是怎样的?
交巡警答: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119条,电动自行车必须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规定的国家标准。
该标准包括:“最高车速”,规定电动自行车的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Km/h;“整车质量”,规定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应不大于40Kg;“轮胎宽度”,规定了电动自行车的轮胎宽度应不大于54mm;功能方面规定了电动自行车必须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30分钟的脚踏行驶距离应不小于7Km等等。
记者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辆该如何定性?
交巡警答:凡是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辆,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119条关于“非机动车”及“车辆”的定义,我们认为其不属于非机动车,应该划入机动车的范畴。
驾驶电动车辆须具备合法证件
记者问: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辆的管理有哪些具体措施?
交巡警答:分两种情形管理。对于不符合上述规定而又未列入国家机动车生产目录管理的电动车辆,认为其属于“非法的机动车”,禁止在道路上行驶;其次,对于不符合上述规定标准但列入国家机动车生产目录管理的电动车辆,必须具备合法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资格。但目前我市依据2002年12月30日颁布的《关于加强摩托车管理的通告》规定,摩托车停止注册登记。
违法驾驶最高罚1500元
记者问: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辆在我市道路上行驶有哪些处罚?
交巡警答:对于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95条的规定,扣留车辆,罚款200元;对于没有相应的驾驶机动车资格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99条的规定,罚款1500元,可以并处行政拘留。
记者问:目前我市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措施有哪些?
交巡警答:在省政府关于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办法未出台之前,我们主要依据海口市公安局《关于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限行管理的通告》的规定进行管理。该通告规定了电动自行车不得在中心城区的道路上行驶。
禁止进入中心城区
记者问:电动自行车目前能否上路行驶?
交巡警答:不能。在海南省对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规定未出台前,海口仍将不折不扣地执行海口市人民政府和海口市公安局于2002年12月30日和2004年12月6日先后发布的《关于加强摩托车管理的通告》和《关于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限行管理的通告》规定,严禁电动自行车进入中心城区行驶。违者将一律按非机动车管理办法严厉处罚。
记者问:警方对已经购买和准备购买电动车的市民有什么建议?
交巡警答:有电动自行车和超标电动车的市民请自觉不要进入中心城区;准备购买的市民,请谨慎考虑,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