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杭州12月20日电(记者傅丕毅、郑黎)浙江省宁波市一名副厅级干部利用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职务之便,大肆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86.5万元,近日被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8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曾任宁波市大榭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副厅级)、大榭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局长、中信大榭开发公司副总经理金若明,在2003年初至2005年2月期间,利用分管招商引资、转让大榭开发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职务便利,为宁波市威尔金属有限公司、宁波大榭开发区晶达玻璃有限公司、宁波伊尔兰针织有限公司等单位,在有关工程项目立项、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款迟延支付、工程建设等方面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所送现金和银联卡,共计人民币86.5万元。
案发后,金若明退清了全部赃款。法院认为,金若明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有法定从轻情节,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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