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邹桂来源:
本报讯(记者邹桂 通讯员高志海)认为北京利锋利人音像制品有限公司销售的《刀郎喀什噶尔胡杨》CD光盘侵犯了公司的著作权,广东大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将利锋利人公司诉至法院。记者昨天获悉,二中院一审判决利锋利人赔偿大圣文化4500余元,并停止销售盗版光盘。
大圣文化公司称,公司拥有刀郎个人专辑《刀郎喀什噶尔胡杨》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专有使用及复制、生产和发行经销权授权,但却发现,利锋利人公司销售了这张光盘的盗版CD。CD中的16首曲目,前11首与大圣文化公司独家发行的正版CD光盘不仅曲目完全相同,而且音源完全相同。大圣文化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利锋利人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2万元。
利锋利人公司在诉讼中没有进行答辩。二中院一审认定,利锋利人公司没有提供销售CD的合法来源,并承担侵权责任。法院一审判决利锋利人公司停止销售涉案光盘,并赔偿45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