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状告交警的张先生昨天在法庭上接受记者采访 张毅民摄
“不系安全带充其量只能算是个不太好的驾车习惯,不应被处罚。”被市南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处罚后,张先生不服并向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处罚没有依据
张先生认为,我国任何一部法律法规都没有对系安全带作出强制性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1条规定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交警部门错误地‘将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理解为‘必须系安全带’,因此作出的处罚也是错误的。”
张先生还提出,1992年公安部出台的《公安部关于驾驶和乘坐小型客车必须使用安全带的通知》只是一个部门规章,2004年新《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原通知与“新交法”不配套。
被告运用法律正确
被告市南交警大队认为,《公安部关于驾驶和乘坐小型客车必须使用安全带的通知》规定:从1993年7月1日起,上路行驶的小型客车驾驶员和前排乘车人都必须使用安全带。这说明交警的处罚,是有法律依据的。
法院维持交警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1条规定: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该条款实际上就是对机动车驾驶人员应当使用安全带的规定。
该法第90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因此,被告对原告未使用安全带的行为给予罚款100元的处罚符合法律规定。市南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维持被告作出的处罚决定书。张先生当庭表示将继续上诉。(陈勇周江波 栾心龙 冯波)
事件背景
今年6月16日上午,市民张先生驾车行驶到重庆南路与长沙路拐弯处时被交警拦下,交警以不系安全带为由,作出了罚款50元的决定。6月23日,张先生向四方交警大队提出行政复议。6月28日,四方交警大队给张先生作出了撤销处罚的决定(原因是罚单被涂改过)。
今年9月18日上午,张先生驾车行驶至江西路与云霄路交界处时,因未系安全带被市南交警大队民警开出050233381号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罚款100元,并记1分。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