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介绍:河南省两起高校勒令作弊学生退学案学生日前接连胜诉后,记者连日对此案当事各方采访得知:当前考场作弊处罚缺乏严格的法律依据,校纪正遭遇法律尴尬。作弊生频频被“勒令退学”现年23岁的董某,原是郑州某大学材料工程学院2001级学生。 2003年3月2日,读大二的董某在“概率论与数理统计”课程补考时,因当天鼻炎发作,便让同学张某替考,被监考老师发现。
3月6日,董某向学校呈交检查,并多次作出检讨,希望学校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2003年4月4日,该大学以严肃校纪为由,对董某和替考者作出“勒令退学”处分。今年22岁的吕某是郑州某大学化学系2002级学生。为争取求学机会,董某、吕某遂将母校告上法庭,请求学校撤销处分决定并恢复其学籍
。记者从学生吕某处得知,他刚刚领到了二七区人民法院对案件的一审判决书,法院撤销了学校所作的勒令退学的处分决定,恢复了他的学籍。但目前还未知学校方面是否要上诉。而河南省第一起高校勒令作弊学生退学案,因校方不服上诉,该案进入二审程序。记者从董某的代理律师处获悉,该案也于近日送达了终审判决书,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学校撤销所作的勒令退学处分决定,学生胜诉。
今年9月1日施行的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第54条明确规定,学生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但不可以勒令退学)。但必须遵守权限、条件、时限要求和遵循告知、送达等正当程序,而且学生有申诉的权利。同时,《国家教育考试法》草案也已报至全国人大等待最终审议。依照考试法草案,一些考试中的违纪作弊、徇私舞弊行为将视为违法甚至犯罪行为,最高可以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也意味着,考试法的出台,为高校惩治考试作弊又提供了统一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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