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以公司名义借款1000余万元,却为自己炒股赚钱。昨天,记者从一中院获悉,清华紫光控股子公司、北京清华紫光泰和通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张某,因犯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
经法院查明,1997年9月至1998年4月,张某利用职务之便,以公司的名义,与国家开发银行下属惠新公司、国开泰公司签订借款合同。
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张某曾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委托书,上面有单位的印章和法定代表人赫某的签字,用于证明公司曾委托他以个人名义利用公司贷款为公司进行股票运作。然而时任总经理的赫某否认自己曾授权张某操办这件事,并且经司法鉴定中心的笔迹鉴定,结论是委托书上的赫某签名并非本人亲笔所写,而是直接复印上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