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赵娇(大学生)
一起看似平静的判决再次引起媒体关于身份歧视的关注。因体检时被查出患有乙肝,在2005年湖南省国税系统公务员考试中,已入围的邓华被国税局拒之门外。邓华以体检违规为由将湖南省国税局告上法庭,要求确认该体检行为违法。 近日长沙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2月23日《长沙晚报》)
从报道中可知,原告邓华自己去医院检查后发现,他只是乙肝病毒携带者,而非乙肝患者,并不具有传染性。
今年1月27日试行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用)》第七条明确规定,“乙肝病毒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可以录用为国家公务员”。但长沙二审法院判决的依据是,湖南省国税局委托当地医院作出的体检结果表明:邓华属“乙型肝炎,肝功能正常,乙肝病毒DNA阳性,不合格”。邓华及其代理律师认为,之所以邓华肝功能正常同时又被判断为乙型肝炎,原因在于国税局所委托医院在人事部、卫生部的通知之外自行增加了检查项目。
矛盾的焦点集中在:邓华到底是乙肝患者还是乙肝病毒携带者?如果是乙肝患者,那么他被拒录就很合理;如果仅仅是乙肝病毒携带者,那么,湖南省国税局拒录就明显有身份歧视的存在。
要搞清楚这个问题其实很简单,由法院委托一家权威医院对邓华再进行一次体检,结果就一目了然了。遗憾的是,二审判决中,当地法院只提到了湖南省国税局的行为并没有违反国家规定,但对公众极为关注的“邓华究竟是不是乙肝患者”这个问题却只字未提。在对关注度如此之高的案件进行判决时,当地法院没有就此给出一个明确说法就敲下法槌,显然过于轻率,至少也是对公众知情权的漠视。
人们有理由担心:在连原告是不是乙肝患者都没有弄清楚的情况下,就对案件作出终审判决,今后类似的身份歧视案件会不会都判得如此草率?类似的身份歧视案件会不会越来越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