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4日,我国第一部对劳动合同进行规范的法律草案———劳动合同法草案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
重点精读
不签书面合同劳动者也受法律保护
规定
新华社电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劳动合同的内容理解不一致,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采纳最有利于劳动者的解释。 24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劳动合同法草案就此作出了明确规定。
草案规定,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合同应当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成立。劳动合同应当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未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之日起成立。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已存在劳动关系,但是双方未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有其他意思表示外,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有不同理解的,除有相反证明的以外,以有利于劳动者的理解为准。
关键提炼
据劳动保障部负责人介绍,现在一些用人单位为规避对劳动者的义务,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甚至不承认与劳动者已经存在的事实劳动关系;有的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严重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据2004年抽样调查统计,在单位就业人员中,劳动合同平均签订率与2002年相比降低了近十个百分点,特别是建筑业、餐饮服务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较低,仅40%左右,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仅为30%。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法制司司长闫宝卿说,确定劳动关系在有些国家既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而根据我们国家的特殊情况,现在用书面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不多,但我们建议书面订立是较好的签订劳动合同的形式。
“这一条与以往相比明显加大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北京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郭艳军说,“特别是当双方有不同理解时以有利于劳动者的理解为准,减轻了作为相对弱势方的劳动者的举证责任,同时加强了用人单位的责任。”
鼓励签订长期合同 确保劳动者职业稳定
规定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才支付薪金、补偿金。而劳动合同法草案则规定,合同到期终止也要支付薪金、补偿金;用人单位如果依相关规定解除、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按满6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为鼓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较长期限的劳动合同,草案规定,劳动合同续签的,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终止计算经济补偿时,劳动合同每存续5年,经济补偿减少10%。
在五种规定的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的相关规定解除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这五种情形分别是:一是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是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是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四是正在担任平等协商代表的;五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关键提炼
现在许多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呈现出短期化的趋势,甚至一年一签。这一状况既影响了职工的职业稳定感和对企业的归属感,也对企业的长期发展、社会的稳定产生不利影响。
“目前有些用人单位只签订一年合同,那么按照现在的规定,只签订一年的合同也应该支付薪金、补偿金。如果签订长期劳动合同,那么支付的金额可以相对少一点。”闫宝卿说,“草案希望通过采取这种经济措施,引导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较长期限的劳动合同。”对此,专家表示,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首先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其次是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如果劳动合同法在没有其他配套制度作保障的情况下如此确定劳动合同期限,将导致劳动合同短期行为的合法化。
“我们在制度设计上首先应有一个理念,就是要确立一个明确的目标———职业稳定性。通过制度来制约用人单位,不能让企业把劳动者的青春榨干了,不付出任何成本,再去找新的廉价劳动力,要让劳动者有所补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叶静漪说。
遭遇恶意欠薪 劳动者将获得赔偿金
规定
劳动合同法草案把防止欠薪作为法律的重要内容,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如果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未依照本法规定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或者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或者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责令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关键提炼
辛辛苦苦干一年,到头来却领不到血汗钱———尽管党和政府高度重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但拖欠行为仍时有发生。
郭艳军说:“这就意味着,恶意欠薪者不仅要限期足额履行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劳动报酬,还要在此基础上为劳动者加付50%到100%的赔偿金。这样细化的规定和处罚措施,无疑加重了用人单位恶意欠薪行为的法律成本,可以有效避免或者减少恶意欠薪行为的发生,使恶意欠薪者心存畏惧。”
政策速览
单位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劳动者可随时解除合同
新华社电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通知用人单位。
草案还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的;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未提供合格的安全生产条件的;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单位招工不得收“押金”扣证件
新华社电 今后用人单位招收劳动者,再不能要求劳动者交“押金”或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等证件。
草案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担保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
草案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或者扣押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按每一名劳动者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非技术性工作试用期不超一个月
新华社电 劳动合同法草案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3个月以上的,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草案规定,非技术性工作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技术性工作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高级专业技术工作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草案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无效,由劳动保障主管部门责令用人单位依照本法规定改正,违反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月工资为标准,按违法约定的试用期的期限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跳槽”到竞争对手单位将受限
新华社电 今后,掌握本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跳槽”到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将受到限制。
草案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知悉其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的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生产与本单位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与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者业务。同时,竞业限制的范围,应当以能够与用人单位形成实际竞争关系的地域为限。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
此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有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同时与劳动者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时向劳动者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其数额不得少于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的年工资收入。
劳动力派遣单位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
新华社电 以劳动力派遣形式用工的用人单位,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并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中以每一名被派遣的劳动者不少于5000元为标准存入备用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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