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昨日,株洲市物价局下发《株洲市物价局关于制定城市客运出租车企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对该市城市客运出租车企业服务收费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中一类企业按525元、二类企业按555元、三类企业按585元的标准收取企业服务费。
该《通知》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服务费标准试行期为一年,株洲市过去有关规定与该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以该通知为准。株洲市物价局负责人说,出租车企业应按规定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收费时应当实行明码标价,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并在协议合同中明确服务质量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记者王兴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