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专稿 贺同
“11.21”包头空难的17位家属通过律师联名致函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审查1993年国务院第132号令,认为该暂行规定违背了《民航法》的规定——
时隔一年多,去年“11.21”包头空难的17位家属,于日前通过律师联名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递交了《建议对1993年国务院第132号令〈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进行审查的意见》,认为该暂行规定有违上位法《民航法》,应予撤销,并应在民航主管部门未制定出航空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之前,确定民航运输企业依据其他相关民事法律予以赔偿。 这也成为全国人大最新通过相关审查违宪规定之后的第一份公民建议。
赔偿标准被指严重偏低
新修订法规审查制度
让家属看到转机
去年11月21日,东航由包头飞往上海Mu5210航班起飞不到1分钟就在机场附近南海公园坠落,机上旅客共48人全部罹难。理赔过程中,东航参照1993年国务院颁布的第132号令,“民用航空运输旅客伤亡赔偿的最高限额为7万元整”的规定,并称“考虑到消费价格总指数的变化,在上述法定赔偿限额的基础上再增加7万元,共计14万元”进行赔偿。该标准被指严重偏低。
据参与家属意见起草和修改的北京众鑫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赵霄洛律师介绍,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6年施行的《民航法》规定,“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但自《民航法》实施至今已近十年,民航主管部门仍未依《民航法》授权制定相应规定,致使东航公司坚持仍按照1993年国务院132号令作为赔偿依据。
事发一年多,至今仍有七八名罹难者的家属没有接受东航的和解协议。而本月1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完成修订和通过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及《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程序》让家属们看到了新希望。两《工作程序》规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及公民等认为法规和司法解释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可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或建议,将由法工委接收登记,并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在法学专家指点下,家属们感到了事情由此可能出现的转机。
家属质疑1993年国务院
第132号令有违《民航法》
家属在联名意见中提出对国务院132号令的暂行规定是否违反上位法《民航法》进行审查。赵霄洛律师向记者介绍了该建议的事实与法律根据。
赵霄洛指出,在我国《民航法》和《立法法》颁布施行后,1993年的该国务院令缺乏上位法依据。我国《立法法》第七、第八条分别规定,“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包括基本民事制度等事项只能制订法律。而人身损害赔偿属于基本民事制度,因此,应由全国人大通过法律形式制订。该法第九条规定:“第八条规定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同时,199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订的《民航法》规定:“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因此,只有民航主管部门制定,并由国务院批准公布的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才具有上位法依据。
而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法律法规条例等有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由有关机关予以改变或者撤销。因此,家属方认为国务院132号令违反了上位法《民航法》有关“被授权机关”的规定,应予撤销。
此外,家属们认为,1993年国务院规定的该赔偿标准现在适用已严重不合理,继续依此作为赔偿依据对当事人明显不公,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必要撤销该暂行规定及其规定的赔偿标准,并在民航主管部门未制定出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的规定之前,确定民航运输企业依据才其他相关民事法律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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