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高立红通讯员马权岭马新城市快报夫妻俩闹离婚期间,银行向法院出具了有女方刘某署名的3万多元存款,但当刘某将这笔钱取走后,银行才发现取错了款,这笔钱是另外一个与刘某同名同姓的人存的,于是找刘某追要。刘某只还了一半,称另一半由其前夫还。 银行为此把刘某和其前夫韩某告上法庭。前不久,东丽区法院审结了这起蹊跷的不当得利案,一审判令刘某返还银行剩下的一半钱。
此案起源于一个离婚案。2003年4月,刘某到东丽区法院起诉要求与韩某离婚。同月,韩某向法院申请调取夫妻二人在银行的存款作为分割财产的证据。农行军粮城支行向法院提供了署名为刘某、韩某的银行存款情况,其中有一笔是署名为刘某的整存整取储蓄存单,存款金额为31700元,定期3年。同年6月16日,刘某到农行军粮城支行以存单丢失为由办理了挂失登记。同月20日,法院调解刘某和韩某离婚,这笔存款被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被依法分割给刘某。
同年6月23日,刘某将这笔存款的本息共计35273.67元取走。后来,农行军粮城支行发现这笔存款并非刘某所有,而是另外一个与刘某同名同姓的人存的,于是要求刘某、韩某返还。2004年3月26日,刘某返还银行本息17636.83元,剩余部分未还。银行工作人员为刘某出具书面材料称“按法院规定另一半钱应由刘某原配偶负责偿还,剩余一半与刘某无关”。之后,该银行要求韩某偿还另一半被拒绝。于是,银行诉到法院。
庭审时,刘某称,这笔钱已经作为共同财产依法分割了,后来,银行证实这笔存款不是她的,她就与银行商定由她还一半,前夫还一半。因此,银行的起诉与她无关,她不应承担责任。韩某则称,他不知道刘某是何时取走的钱,也没得到这笔钱,不同意返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刘某将案外人刘某的存款取走,之后,银行又向案外人刘某支付了本息。
所以,基于刘某取得的不当利益,银行受到了损失。双方形成了不当得利之债,刘某作为不当得利的债务人应将上述利益全部返还银行。关于刘某提出的剩余款项由韩某负责返还的约定,应为刘某将债务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因韩某不同意,则该转移对韩某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刘某的抗辩理由不成立。鉴于二人在离婚诉讼中,已将此款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刘某对此可另行解决。于是,判决刘某偿还涉案银行17636.83元,韩某不承担民事责任。 |